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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图中是舒可心老师在我上一次博文下转的评论。
我记得江老师的确曾有此问。
十多年间,我经常听到学界和业界的专家批评:我国的信托,是假信托,都是影子银行、放贷工具。
2.
信托成为影子银行,当然是十分遗憾的事情。
不过,要反思:信托成为影子银行,是不是银行的供给不足呢?
信托成为影子银行、成为贷款通道,并非信托公司的过错。
更不是信托法的过错(我不赞同很多将信托业的乱象归咎于信托法不完善的观点)。
信托放贷也并非十恶不赦。
在经济快速发展期,离不开信托贷款的巨大功劳。(当然也得承认,某些领域经济泡沫的膨胀乃至破裂,也有信托贷款和变相贷款的“功劳”)
3.
理想中的信托,是信托公司等受托人,利用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和资产隔离功能,为投资/融资双方和财富传承提供法律框架。
但并不是说,有了信托法,有了监管规则的规范、引导,信托公司自然就能主动地、积极地把信托财产管理起来。
在我国信托业发展早期,
——大部分委托人能理解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也只能使贷款。大部分委托人甚至认为信托就是利息高一些的存款。
——融资方也不希望信托资金以权益投资的方式取得各种项目的剩余收益。
——多数信托公司也不具备权益性投资的项目选择和投资管理能力。
所以说,信托贷款(以及各种明股实债)的信托产品盛行,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信托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太多选择。
甚至可以说,连监管者也没有多少选择。
4.
在比较早的信托业监管规则中,贷款是法定的信托财产运用的主要方式。
在新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0条)中,仍然保留了贷款作为信托财产的基本管理方式。
——虽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上,不是存款关系等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信托财产的运用端,绝对不可以没有债权式的运用方式。
日本信托业发展早期,普遍存在的也是贷款信托。
日本人更现实,直接认可贷款信托中可以兑付(保本保息),委托人的资金甚至可以得到存款保险的保护。
日本的金融监管机关似乎并没有试图扭转贷款信托盛行的局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贷款信托,在日本基本消失了。
贷款信托是信托业发展早期的必然现象,不是洪水猛兽。
市场改变了,贷款信托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5.
信托制度功能强大,有十八般武艺,只用做信托贷款,实在太可惜了。
我想,这或许是江老师遗憾的原因吧。
江老师离开我们已经两年多了,怀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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