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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半岛数字从青环罚〔2025〕06012号的《处罚决定书》上了解到,棘洪滩街道一企业被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2025年10月3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行政执法人员高平、王平才到位于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臻园路20号的青岛易而固五金汽配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喉箍、建筑五金槽钢支架及配件生产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危险废物贮存库位于该公司冲压车间北侧,面积约2平方米。经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存有装有废液压油的桶(容量200升)2个(经称重,2桶内装有废液压油约210.5公斤),废液压油桶放置在一铁托盘内,托盘底下及其余地面未进行防渗、耐腐蚀处理,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采用彩钢搭建,墙面裙脚有裂缝、未设置围堰,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代替GB18597—2001)“6.1.1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和污染物迁移途径,采取必要的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以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不应露天堆放危险废物。6.1.4贮存设施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不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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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2025-12-2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对青岛易而固五金汽配有限公司下达了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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