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抖音我做主,想发啥就发啥!” 生活里,不少人遇到纠纷就拍视频发社交平台 “讨说法”,却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侵犯他人权益。
1月26日,贵州三都法院披露一起审结的肖像权纠纷案。在该案中,被告坚称发抖音是自己的权利拒不认错,最终三都法院判决侵权,置顶致歉声明且保留时间不少于 7 天,被告为自己的任性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
庭审现场
在该案中,原告小情侣向叔叔借车,却发现车子被转租给被告。双方碰面取车时,一言不合引发争执。被告当场掏出手机,在未经小情侣二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拍摄包含两人肖像的视频,直接发布到自己的抖音账号上。被告发布的该条视频很快收获百余条互动,可视频里只片面呈现被告的说法,导致网友产生误解。评论区甚至出现“捉奸” 等恶意言论,给两位原告带来了不小的精神困扰。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删除视频并公开道歉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原告报警、向平台举报视频才得以删除。但双方就道歉事宜仍无法协商一致,原告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 元。
三都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 的原则,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希望能促成双方和解。可被告态度十分强硬,反复强调“发抖音是我的权利,我爱发什么就发什么”,还向法官转发自己发布的多条抖音视频,试图以此证明个人账号发视频不构成侵权。
三都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拍摄其肖像并发至抖音平台,其行为不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畴,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肖像权侵权。
被告“发抖音是自身权利” 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账号发布的自由绝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其转发的其他视频也无法佐证该案中的行为合法。结合案情来看,案涉视频已被及时删除,传播范围有限;虽有恶意评论,但并未对原告的日常生活、社会评价造成持续性的负面影响,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因此,三都法院对原告提出的5000 元精神抚慰金诉求不予支持。最终,三都法院判决: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10 日内,在其抖音账号置顶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且保留时间不少于 7 天。
案件生效后,三都法院联合当地村委会,专程到被告住处开展判后释法工作。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双语解读肖像权相关法律条文,纠正村民“我的账号我想发就发” 的错误认知,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