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逆行还不戴头盔?广东广州,一男子骑电动自行车被撞身亡,本人全责!引发了各界关注,广州交警披露详情,该男子有醉驾,逆行,而且还不戴头盔,所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网友纷纷留言:这就是对了,责任就应该明确划分,法就是法,法不是和稀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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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球网报道称,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2025年。凌晨4时,隧道口一声巨响,电动自行车与小车狠狠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郑某当场失去生命。
就在事故发生的几分钟前,郑某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在机动车道逆行,直奔隧道出口。另一边,萧某驾驶小车刚从隧道正常驶出,躲闪不及,悲剧瞬间发生。
经调查,郑某不仅逆行、不戴头盔,还涉嫌醉驾。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34.3mg/ml。最终认定,骑电动自行车的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小车的萧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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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热心网友留言:人民真正的交警,违规必须付出代价,不和稀泥。(维护法律尊严。)
也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只要不是故意,机动车要负10%责任,怎么骑车人全责?那这小车撞坏了谁赔?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本人认为小车司机应给予一定人道主义的补偿。不知其他人认为如何?出了事,肯定双方都有责任。车速慢点也不会伤害一条命。应承担20%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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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郑某骑的是电动车,为什么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责任,但交通事故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事件中,很多网友疑惑“机动车是不是至少要担10%责任”,但这起案件的关键的是郑某的违法行为已达到“故意制造危险”的程度。
也就是说,郑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制造危险”的情形:血液酒精含量134.3mg/ml,远超80mg/ml的醉驾标准,属于严重醉驾;
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违反“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或道路右侧行驶”的强制性规定 ;未佩戴安全头盔,进一步放大了事故风险。
因此,从事故认定的角度来讲,三重严重违法叠加,且萧某完全正常行驶、无任何过错,交警认定郑某全责,是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绝非“和稀泥”。
第二,不少网友关心的“小车撞坏了谁赔”,答案其实很明确:由侵权方承担!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郑某作为事故全责方,其遗产应当优先用于赔偿萧某的车辆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
可能有网友会问“萧某的保险能赔吗?”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萧某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会先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其车辆损失,之后有权向郑某的继承人追偿;如果未投保车损险,则需直接向郑某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不能以“对方是非机动车”为由拒绝理赔,因为事故责任认定已明确萧某无责,符合保险赔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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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道主义补偿≠法律义务,自愿是核心前提!
首先,《民法典》倡导公序良俗,但并未强制要求无责方对全责方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否补偿、补偿多少,完全取决于萧某的自愿,法律既不鼓励道德绑架,也不强制干预。
有人可能会拿“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说事,但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双方均无明显过错或过错难以划分的情形。
本案中,不少网友呼吁“小车司机应给人道主义补偿”,但从法律角度看,人道主义补偿并非法定义务。郑某过错极其明显,且是事故的唯一制造者,“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并不适用。
当然,如果萧某出于同情愿意给予一定补偿,法律并不禁止,但这属于道德层面的善意,而非法律上的责任。
最后,这起悲剧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是“纸老虎”,逆行、醉驾、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最终付出的可能是生命的代价。法律划定的责任边界,既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对违法者的警示。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敬畏法律、遵守规则,让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
你认为这起案件的责任认定合理吗?如果是你,会选择给予人道主义补偿吗?欢迎在评论区@何律普法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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