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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载体,其公共信用与流通秩序的维护离不开刑事法律的强力保障。制造货币版样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犯罪的重要预备或帮助形态,因其对货币管理秩序的潜在破坏性,始终处于刑事规制的范畴之内。从司法实务来看,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时常面临诸多争议。准确把握其定罪逻辑,深入挖掘量刑辩护空间,既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要点,也是实现精准司法、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一、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的定罪逻辑解构
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的定罪逻辑,本质上是围绕该行为是否符合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展开的体系化判断。结合刑法条文与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其核心逻辑可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维度进行层层剖析。
(一)客体层面:对货币公共信用与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
伪造货币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与货币的公共信用,这是该类犯罪的核心法益所在。货币的公共信用建立在其法定性与唯一性之上,国家通过严格的货币印制、发行管理,确保货币在经济交易中的流通效力与信任基础。
制造货币版样行为虽未直接产生流通中的假币,但其作为伪造货币的关键前置环节,已对这一法益形成实质性威胁。货币版样是伪造货币的核心技术基础,一旦完成制造,后续的批量伪造行为便具备了实施条件。这种对货币制造环节垄断性的破坏,无疑动摇了货币公共信用的根基,进而对整个金融管理秩序构成潜在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货币不仅包括我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还涵盖了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境外货币。这一扩张解释体现了我国刑法对货币公共信用的全面保护立场,也决定了制造境外货币版样的行为同样可落入刑事规制的范围。
(二)客观方面:行为属性与入罪标准的规范认定
在客观方面,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非法制造”与“用于伪造货币的可能性”。从行为方式来看,制造货币版样包括自行设计、复制等多种形式,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只要所制造的版样具备仿照真货币图案、形状、色彩等核心特征的属性,即可认定为符合客观行为的基本要求。
从入罪标准来看,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将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纳入伪造货币罪的规制范畴。这一规定并非对实行行为的扩张解释,而是基于该行为与伪造货币实行行为之间的紧密关联性作出的规范选择。制造货币版样行为虽属于预备行为,但由于其对后续伪造行为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对法益的严重威胁性,法律将其拟制为实行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该行为的入罪无需以实际用于伪造货币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货币版样的行为,无论是否完成全部制作工序,也无论是否将版样提供给他人使用,均已满足伪造货币罪的客观入罪条件。这种严格的入罪标准,体现了国家对假币犯罪源头打击的刑事政策导向。
(三)主体层面:自然人主体的限定与责任能力要求
伪造货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一立法选择源于假币犯罪的行为特征,此类犯罪多由自然人主导实施,单位参与的情形较为罕见。
对于制造货币版样行为而言,其主体同样需符合自然人的基本要求,且需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司法实践中,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制造货币版样的技术能力、主观认知能力等方面的条件。若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则需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主观方面:故意形态的认定与目的要素的排除
在主观方面,制造货币版样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制造货币版样的行为会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与货币公共信用,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种明知包括对行为性质的明知与对行为后果的明知,行为人需清楚认识到其所制造的版样将用于或可能用于伪造货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刑法并未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并非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只要其明知该版样可能被用于伪造货币,即可认定为具备主观故意。反之,若行为人确实没有认识到该版样会被用于伪造货币,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制造行为存在其他合法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具备犯罪故意。
例如,行为人因教学、艺术创作等合法目的制造货币版样,且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版样不会流入非法渠道,则因其缺乏犯罪故意而不构成犯罪。这一区分标准,体现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的量刑辩护空间挖掘
结合伪造货币罪的量刑规范与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的自身特征,其量刑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的精准适用上。通过对这些情节的有效梳理与论证,可实现对行为人量刑的合理优化。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辩护要点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影响量刑的要素,对于制造货币版样行为而言,重点可从犯罪预备、从犯、自首、立功等方面展开辩护。
首先,关于犯罪预备的认定与辩护。虽然司法解释将制造货币版样行为拟制为实行行为,但在具体量刑时,仍需考量其与直接伪造货币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制造货币版样行为毕竟属于伪造货币的前置环节,若行为人仅实施了制造行为,尚未开展后续的伪造、销售等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此情况下,可依据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其次,关于从犯的认定与辩护。在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仅负责制造货币版样,而未参与后续的伪造、运输、销售等环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辩护过程中,需重点收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证据,明确其与主犯之间的分工差异,进而争取从犯的认定。
再次,关于自首、立功情节的辩护。若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此外,若行为人存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等立功表现,也可依据刑法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表现则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在辩护过程中,需及时梳理行为人的自首、立功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查明相关事实,以充分发挥法定情节的量刑优化作用。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辩护要点
酌定量刑情节虽未被刑法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制造货币版样行为,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等方面挖掘酌定辩护空间。
其一,主观恶性的考量。主观恶性的大小直接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若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且制造货币版样的动机源于一时糊涂,而非长期恶意谋划,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辩护过程中,可通过提交行为人过往的品行证明、社会评价等证据,论证其主观恶性较低,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其二,社会危害性的评估。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量刑的核心依据。对于制造货币版样行为,需结合版样的完成程度、是否流入社会、是否实际用于伪造货币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若行为人制造的版样尚未完成,或已被及时查获,未对货币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冲击,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据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其三,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认罪悔罪态度是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改造可能性的重要标准。若行为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有切实的悔罪表现,如撰写悔过书、积极协助挽回损失等,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在辩护过程中,需重点突出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争取司法机关的酌情考量。
其四,退赃退赔与弥补损失的情节。若行为人通过制造货币版样获得了非法利益,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或积极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体现其悔罪诚意,进而获得量刑上的优惠。即使行为人未获得非法利益,若其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收缴版样,防止其流入社会造成更大危害,也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三)量刑档次的精准辩护与规范适用
伪造货币罪设置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分别对应一般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于制造货币版样行为而言,由于其不涉及假币数额的计算,量刑主要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
在辩护过程中,需重点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特别巨大”主要针对伪造货币的成品数额而言,制造货币版样行为因不涉及成品数额,自然不适用该量刑档次。对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若行为人不存在参与伪造货币集团、多次制造货币版样、将版样提供给多人用于伪造货币等严重情节,即可主张对其在一般量刑档次内判处刑罚。
同时,需准确把握量刑的均衡性原则。制造货币版样行为与直接伪造货币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存在差异,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对于仅实施制造货币版样行为,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其量刑应轻于直接实施伪造货币并批量生产假币的行为人。通过强调这种量刑差异,可实现对行为人量刑的合理优化。
三、辩护实务中的核心注意事项
在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的辩护实务中,除了梳理定罪逻辑与挖掘量刑空间外,还需关注以下核心问题,以提升辩护的有效性与精准性。
(一)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罪与非罪的区分是辩护工作的首要前提。在实务中,需重点区分制造货币版样行为与合法的仿制行为。合法的仿制行为如教学演示、艺术创作等,其目的在于合法用途,且行为人会采取严格的措施防止仿制件流入非法渠道。而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的核心目的在于用于伪造货币,或明知可能被用于伪造货币而放任该结果发生。
在辩护过程中,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的行为存在合法目的,且未对货币管理秩序造成任何威胁,即可主张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对于制造的版样不具备仿照真货币核心特征,无法被用于伪造货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的适用边界
相关司法解释是认定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的核心法律依据,在辩护过程中需准确把握其适用边界。一方面,要明确司法解释将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纳入伪造货币罪规制范畴的立法精神,避免以该行为属于预备行为为由否定其犯罪性;另一方面,要严格区分制造货币版样行为与其他假币犯罪行为的界限,避免出现罪名认定错误。
例如,若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后又实施了销售假币行为,需根据相关规定区分罪名适用。对于同一宗假币相关的行为,应按选择性罪名的排列顺序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不同宗假币相关的行为,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准确适用这些规定,可确保罪名认定的准确性与量刑的合理性。
(三)注重证据的收集与质证
证据是刑事辩护的核心基础,在制造货币版样行为的辩护中,需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与质证。在证据收集方面,应重点收集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证据,如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版样鉴定意见、相关物证等。
在质证环节,需重点针对控方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例如,对于版样的鉴定意见,可质疑其鉴定标准的合理性、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等;对于证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可质疑其证据的关联性与真实性。通过有效的质证,可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为辩护观点的成立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事辩护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胡瑞律师善于把握案件核心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通过证据梳理与调取、法律研究论证、积极沟通协调等全流程工作,化解复杂案件中的核心争议,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或轻判等有利结果。始终秉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信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专业能力,深受委托人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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