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初,辽宁中普系P2P处置“资金挪用”案(参见本自媒体此前《中普系爆雷:官员秘密分案处理,律师、审计师成“挪用资金”主体》一文)二审在沈阳市中级法院开庭。
与一审以涉及“机密”(事实上仅是部分证据中提及对中普系暴雷后各级机关的处置往来文件等)未开庭审理不同,二审法院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此次庭审开庭结束后,部分涉案人家属仍致函相关部门,投诉该案一审时在沈河区法院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三次开庭更换六名“人民陪审员”,存在实质性架空人民陪审员,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程序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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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沈河区人民法院
我们采访的法学专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制度设计之一,虽然各地做法有所不同,且学界和业界对如何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参与也有许多讨论,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刑事审判制度的重要基石,这一点并无疑义———若沈阳沈河区法院的这一做法属实,导致一审审判员焦玉玲实际成为独任审判员,则不仅构成重大程序违法,更涉及严重的刑事诉讼法乃至宪法问题。
一、陪审员如何成了法官焦玉玲的背景板和提线木偶
参与一审的知情人士介绍,本案总共开了三次庭,沈河区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焦玉玲法官换了6位陪审员,而且每次都不通知辩护人。
知情人士介绍,庭审中,一位辩护人看出了问题,发现上午出庭的两个陪审员跟下午出庭的两个陪审员完全不同,于是提出异议——此时,焦玉玲法官解释说上午的两位陪审员有社区活动过不来,所以下午就直接换了两位陪审员。
更荒谬的是,该案第三次开庭时,合议庭三名成员中的两名人民陪审员再次发生变动。据该案律师介绍,这两位新陪审员对之前的庭审进度一无所知。按照法律规定,庭审活动本应重新进行,包括重新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然而法院却直接强行推进庭审进程。
通过不断更换人民陪审员,焦玉玲法官不仅直接取消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且未组织庭前会议,在法庭调查环节也未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调查。在律师看来,焦玉玲法官的这些行为更像是由院长主持的独任审判——这既是对人民陪审员的严重歧视,也是审判人员对庭审程序的严重漠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通过并施行,通常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
根据该法,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担任人民陪审员。经依法产生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在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的多数事项上,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必须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审判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以随机抽选为主,辅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旨在保证广泛性、代表性和公正性,避免“固定陪审”或“熟人陪审”。最终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公开宣誓就职。
根据这一立法,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 普通情形下采用三人合议庭(1名法官 + 2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表决时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特定类型案件(如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期、无期、死刑的刑事案件,以及公益诉讼,征地拆迁、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案件),采用七人合议庭(3名法官 + 4名人民陪审员),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主要负责事实认定问题,对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参与讨论但不参与表决。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适当履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保障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阅卷、开庭前告知、事实问题清单等便利;陪审员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也要保障其参审时间。陪审员享有履职保护、误工补贴、交通食宿等物质保障。
理论上,陪审员和法官都是合议庭组成人员,都直接参与庭审调查、质证、辩论和事实认定(尤其在三人合议庭中陪审员与法官权利基本同等)。中途更换任何一人,都意味着新成员没有完整、连续地参与之前的庭审过程,无法直接感知全部言词证据和庭审氛围,这可能会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以及心证的形成。因此,在人民陪审员发生更换后,为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执行,往往需要重新进行相关庭审程序,从而维护审判公正。
但在该案主审法官焦玉玲的操作下,这些人民陪审员成了呼之即来挥之即去的背景板和操线木偶,事实上已经导致了该案的审判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问题。
二、事实的独任法官焦玉玲不组织非法证据的排除审查
此次二审庭审中,辩护律师指出,一审焦玉玲法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规定,审判程序违法。
熟悉该案一审的知情人士介绍,该案第一次开庭之前,辩护律师就向合议庭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焦玉玲法官并没法有依据《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第一次开庭,在核实完当事人身份后,焦玉玲法官直接进行法庭调查,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后,合议庭才听取了排非的理由,并宣布休庭。
第二次开庭后,审判长让公诉人对排非的申请进行了答辩,结果在下午开庭时,有辩护人发现下午的合议庭成员又更换了两位陪审员,焦玉玲法官私自变更陪审员未通知被告人和辩护人,导致第二次休庭。
第三次开庭时,焦玉玲法官再次更换了两位陪审员,这两位陪审员对之前的审理过程完全毫无认知。
在这一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即便希望积极履职,也无法掌握全案基本情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此次开庭中焦玉玲法官没有组织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径行宣布进入法庭调查程序。
这位法官对于辩护人庭审前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置若罔闻,庭审中,对于辩护人再次提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的意见,不再理睬,且在判决文书中对于非法证据只字不提———后期加入庭审的人民陪审员由于对此前庭审进度没有认知,即便是希望积极履职,也完全无法对焦玉玲法官的庭审活动进行有效制约。
三、陪审员实质性缺席导致重大的裁判差错
重大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恣意行使职权的法官,而由此产生的判决往往容易发生诸多问题。
本自媒体此前发表的那篇文章中,已从庭审程序、事实认定等多个方面,对该案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过深度剖析。
该案的基本事实是,2018-2019年间P2P风险集中爆发,辽宁沈阳中普系暴雷被接管。据2020年9月14日公布的债务清偿方案实施细则显示,其待清偿债务按本金核算为89.28亿元,涉及57900人。
沈阳市政府于2018年9月成立的中普工作专班负责此事的主要领导之一,原辽宁省沈阳市金融发展局(沈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项洪峰在几年后被控“滥用职权”;直接推动这一决策的沈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秘书长王轶琳被控“挪用资金”,而受此牵连,外聘的律师和会计师也都被以“挪用资金”等罪名起诉。
我们此前的文章中已经指出,当地司法部门对这个案子的侦办及处理,其责任界定之模糊乃至倒挂,给人一种有如“医生决定手术、主刀者出错,却判护士主要责任”的荒诞即视感——负责解决问题的,反倒在不断制造新的问题。
二审中,律师指出本案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通过强迫供述的方式,让本案的三个被告人进行虚假供述,而且侦查机关强迫被告人供述的过程被审讯录相完整记录——侦查人员通过虚构犯罪情节的方式,让三个被告人做相同的虚假供述。
2024年1月14日王轶林提审视频之第11:49,侦查人员诱导王轶琳承认转贷只是幌子,核心是给栗锋用钱;2024年1月14日陈二宝提审视频之第15:46,侦查人员强迫陈二宝承认与王轶琳汪广玉一起给项洪峰汇报,并知道钱给栗锋用;2024年1月15日汪广玉提审视频之第13:17,侦查人员强迫汪广玉与陈二宝做相同的供述,汪广玉明确说这个事情根本不存在。
如果将这三个视频录像合并起来观看,便可清楚地看出,这一切不过是为了给项洪峰定罪而编造的故事。——而可以推论,三被告人的供述(1月14号之后的)属于非法证据,证据如此确凿的情况下,一审的焦玉玲法官、张泓祥检察官却都认为这是合法的,一审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实质性缺席的状况下,没有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二审中,律师又指出,既然项洪峰局长是该业务的决策者,本案中指控的王、汪、陈、姜四个人就没有决定权,定四人挪用资金罪,一定是基于四人工作中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给他人使用,这是一个矛盾的结果。
事实上,这个事情的发生,作为“专班”和“互金会”其实都很无辜,出发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因为意外的因素造成不好后果,而千德的负责人栗某也因非吸被刑事拘留,这个事情就不了了之,几年前案发时,沈阳的铁西公安局已经进行过一轮调查,后来也不认为互金会有什么责任,于是案件就没有进行下去。
金融局的项洪峰后来被查,此事被再度翻出,从而演变为今天的局面。
一般学术意见认为,陪审员作为“外部监督者”,其随机抽选、广泛代表性让庭审过程更公开。 他们参与到庭审过程中,对制约司法权力滥用,推动审判更公正、更廉洁有重大作用。
有充分理由相信,被指极为荒谬的一审结果背后,与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实质性缺席存在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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