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基本程序遵循财库〔2014〕21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核心流程为前期准备→文件编制与公告→响应与开启→磋商与报价→评审→定标→公告与合同签订,共七大阶段,兼具招标的规范性与谈判的灵活性。
一、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启动)
1.项目适用判断
- 确认项目符合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无法确定总价、科研项目、非强制招标工程等)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需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2.委托代理与内部审批
- 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 落实采购预算,完成立项论证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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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编制与供应商邀请阶段
步骤
核心要求
时间节点
组建磋商小组
3 人以上单数,专家≥2/3,采购人代表不得为评审专家身份
磋商前完成,专家一般提前 36 小时抽取
编制磋商文件
含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合同草案、可能变动内容等
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发布
邀请供应商
3 种方式:公告邀请、随机抽取、书面推荐(采购人推荐≤50%),≥3 家合格供应商
发布磋商公告
在指定媒体发布,含项目信息、预算、资格条件、获取文件方式等
发售期≥5 个工作日
发售磋商文件
弥补成本原则定价,不得营利
发出至首次响应截止日不得少于 10 日
三、响应文件提交与开启阶段
1.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 按要求编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可提交磋商保证金(≤项目预算 2%,非现金形式)
2.响应文件提交与接收
- 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截止时间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拒收
3.响应文件开启
- 按公告时间地点开启,核对密封情况,记录开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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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与最后报价阶段(核心特色环节)
1.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
- 审查供应商资格和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要求
- 无效响应需书面告知供应商
2.澄清说明
- 可要求供应商对含义不明确内容作澄清,但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
3.分轮磋商
- 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磋商,给予平等机会
- 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
- 供应商可根据变动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4.最后报价
- 磋商结束后,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3 家,特殊情况可 2 家)
- 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提交最后报价前供应商可退出,退还保证金
五、评审阶段
1.综合评分
- 采用综合评分法,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得分最高者为候选供应商
- 价格分权重:货物 30%-60%,服务 10%-30%,统一价格标准项目可不设价格分
- 价格分计算:低价优先法,基准价为最低报价
2.编写评审报告
- 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特殊情况可 2 家),排序理由充分
- 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异议成员可书面说明并签字
六、定标与成交阶段
步骤
核心要求
时间节点
评审报告确认
代理机构 2 个工作日内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逾期未确定视为认可排序第一者
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可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含成交供应商、金额、标的信息、磋商小组成员名单等,磋商文件同步公告
成交确定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
发出成交通知书
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与公告同步进行
七、合同签订与履约阶段
1.签订合同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签订,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条款
- 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
2.履约与验收
- 成交供应商按合同履约,采购人组织验收
- 验收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核心特点总结
- 流程灵活性:可在磋商中实质性变动需求,供应商可调整方案,区别于招标一次性报价
- 评审科学性: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与技术服务并重,适合复杂项目
- 时间要求:首次响应周期≥10 日(长于谈判 3 个工作日),保证供应商充分准备
- 竞争充分性:确保≥3 家供应商参与,特殊情况可 2 家,兼顾竞争与效率
关键特点:
- 多轮互动磋商:允许采购人与供应商就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甚至价格进行多轮协商谈判。
- 响应文件可修改: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可以修改其响应文件(包括降价或优化方案)。
- 综合评分法: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价格权重相对较低(10%-30%),更注重技术、服务等综合实力。
- 两阶段评审:先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再对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 适用项目特点:最适合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技术或服务较为复杂的项目(如政府购买服务、科研项目、设计咨询、信息化系统建设等)。
与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
- 评审方法:竞争性磋商必须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通常采用最低价成交法(在质量和服务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者成交)。
- 价格作用:磋商中价格分权重较低(10%-30%);谈判中价格是最终决定因素。
- 侧重方向:磋商更侧重方案质量和服务能力的综合性;谈判更侧重价格竞争
- 适用项目:磋商更适合复杂服务类、定制化需求强的项目;谈判更适用于标准相对统一、价格是核心因素的货物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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