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内容创作者、影视公司或网络文学平台而言,收到一份关于作品“抄袭”或“剽窃”的起诉状,无疑是巨大的商业与声誉危机。账户可能因财产保全而被冻结,正在进行的项目被迫中断,更面临潜在的巨额赔偿与负面舆论压力。当原告方主张两部作品在人物关系、情节桥段上“高度雷同”时,作为被告,如何理解法律上的“实质性相似”标准,并据此构建有效的抗辩策略,是化解这场法律风险的关键。
1. 案件介绍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蓝某系小说《汉武妖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人物及作品名称已做脱敏处理)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被告马某系另一小说《丝路华夏梦》的作者,该作品在被告咪咕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上连载并获奖。
原告蓝某诉称,其作品创作并发表于先。经比对,被告马某的作品在主要人物设置、人物经历、个性特点、人物关系以及主要情节展开等方面,与原告作品存在大量高度相似的内容,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马某则抗辩称,其作品系独立创作完成,是独创性表达的结晶。原告所列举的所谓相似情节,多属于抽象的性格特征、公知素材或有限表达,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即便部分内容相似,在其整部作品中所占比例极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应导致整部作品下架。被告咪咕公司作为平台方,亦辩称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马某在创作时“接触”过原告作品,且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案的争议焦点清晰集中于:被告作品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两部作品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层面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院】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咪咕公司赔偿原告蓝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蓝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法律依据与事实认定:
侵权判定标准适用:法院明确指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方面进行。本案中,原告作品发表时间在先,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传播,法院据此可以推定被告存在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性。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法院重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思想”本身。本案中,两部小说在题材(同一历史时期)、宏观故事脉络(在汉匈斗争背景下展现女主人生经历) 等方面相同,但这些属于“思想”范畴,并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法院采纳了“抽象分离法”进行判断。首先,将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创意、公有领域信息、必要场景、唯一或有限表达等过滤掉。例如,单纯的人物特征(相貌、个性)或抽象的人物关系(恋人、母女),属于公有领域素材,不受保护。
核心表达的比对:法院认为,构成作品核心要素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人物性格以及相关的语言文字等,若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和安排,则可以成为受保护的“表达”。经比对,原告作品中一系列具体的情节设计、人物设置与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已经构成了独创性的表达。而被告作品中包含了这些独创性表达,即使其在被告整部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足以使读者感知到来源于原告的特定作品,因此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3. 法律分析
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判决清晰地展示了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如何运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进行裁判。对于面临类似指控的被告而言,深入理解该规则的适用细节,是制定有效抗辩策略的基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700余件复杂商事纠纷案件)结合本案,从被告抗辩视角提供以下专业分析:
“接触”要件的抗辩空间:“接触”是侵权认定的第一步,指被告有机会看到或了解到原告作品。对于已发表作品,通常可基于发表时间在先而推定接触。被告的抗辩重点在于打破这种推定。例如,可举证证明被诉作品是独立创作完成的,提供详细的创作手稿、大纲、素材收集记录、创作时间线等证据链,以证明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的可能性。尤其在涉及同一历史题材或公共事件时,双方作品均可能源于相同的公有领域素材,这为独立创作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持。
精准挑战“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这是抗辩的核心战场。被告不应纠缠于整体感觉的相似,而应引导法庭采用“抽象测试法”(即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进行精细比对。
主张相似部分属于“思想”或“公有领域”:如本案所示,作品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故事主线、整体线索脉络等,通常被归入思想范畴。例如,在历史题材作品中,特定的历史背景、事件框架是社会共同财富,不能为个人所垄断。被告应系统梳理原告指控的相似点,论证其属于高层次、抽象的思想,或属于公知事实、通用场景(即表现某一主题时不可避免会使用的表达)。
主张表达形式不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体的表达形式。即使基于相似的思想,如果具体的情节安排、对话设计、场景描写、动作表情等表达方式不同,则不构成侵权。例如,同样是“父子矛盾”,一部作品通过激烈的争吵和肢体冲突来表现,另一部通过沉默的冷战和细节动作来刻画,具体的表达就不同。
主张属于“有限表达”或“必要场景”:当一种思想只有唯一或极为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时,该表达被视为与思想合并,不受保护。例如,在描述“医生在手术室进行急救”这一场景时,相关的仪器、人员站位、基本操作流程等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后来的作品使用类似描述,通常不构成侵权。
质疑相似部分的数量与质量(重要性):即使存在部分表达相似,还需从“量”和“质”两个角度分析。被告可论证,相似部分在原告作品中所占比例很小,或并非原告作品的核心情节、独创性高的关键部分;同时,这些相似部分在自己作品中也处于次要、非核心的地位,不足以影响作品的整体独创性,也不会使读者产生两部作品来源相同的感知。
程序与策略性抗辩:
不构成“改编”侵权:侵犯改编权要求新作品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如果被告能证明自己的作品仅是借鉴了原作品的思想,而使用了全新的表达,或者表达相似度极低,则可能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合理使用抗辩: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原告作品已过保护期:如果原告作品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已届满(通常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则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自由使用(但仍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等)。
上海律师在此特别提示被告方风险:在微短剧、网络文学等快速创作领域,直接使用或稍加改动他人小说中具体到一定程度的情节链条、人物关系发展进行拍摄或写作,即便未逐字复制,也存在极高的侵权风险。法院在判断时,越来越倾向于保护那些具体到足以产生特定作品来源感知的情节整体。因此,事前进行原创性排查与版权合规审核,远胜于事后应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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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初步意见,或亲临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洽谈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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