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有人会为了一家和自己没关系的公司,背上百万债务?为何有人会因为别人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一天,家住吉林长春的陈先生突然接到了北京某银行的还款通知。对方表示,陈先生作为“老板”的北京车某公司,在该银行处有一笔贷款已届还款期限。陈先生作为共同借款人,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息共计约90万元。
陈先生从没在北京经营过公司,更没借过钱,怎么一下子就有了这么多债务?
原来,2020年初,陈先生应朋友之请,在北京的车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纯为了朋友工商登记方便,也就是所谓“挂名法定代表人”。
可就在陈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车某公司和北京某银行达成一笔贷款协议,其中约定法定代表人陈先生为共同借款人。合同上还加盖了陈先生的人名章。
如今,公司无力还款,陈先生认为,自己既没有参与过公司经营,也对合同上加盖的人名章毫不知情,拒绝还款。
于是,银行将陈先生和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陈先生的说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给公司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说案例、讲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政文部、人民网推出“说法”特别策划。本期“说法”关注“挂名法定代表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网
编辑:平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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