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一直写一些个人破产相关的文章,昨天在后台看到有网友评论说,法院说“负债总额没超过50万元就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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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真的如此吗?当然不是!
此前,我写了很多个人破产申请获得受理的案例,有的人负债二三十万,也有人负债上千万,所以“负债总额不超过50万”就不配个人破产的说法肯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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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佐证我的观点,我再发一个最新的个人破产成功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刘先生是深圳的一名普通打工者,月收入仅4700余元,但其债务总额高达33万元,其中本金约24万元。在深圳这座城市,刘先生4700的收入就算是不吃不喝,也需要6年才能还清债务,如果房租、吃饭、交通等生活开支按2000元算,每月还款2500元,则需要11年才能还清。
最后,刘先生在去年年初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并获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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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先生提交的债务清偿中,他申请将债权总额调整为14.4万元,分五年还清,每月还款2000-3000元。整体的债务清偿率约43.12%,本金清偿率为60%。
在债权人对刘先生的重整计划继续表决时,大部分债权人认为债务总额不高,折扣过低,重整计划最终表决不通过。
不过,经过管理人和法院核查后认为,刘先生的收入水平有限,即便更高的清偿金额更容易获得债权人的同意,但重整计划依旧无法顺利执行,导致破产重整失败。
最终,经管理人申请,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直接裁定通过了刘先生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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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能否申请个人破产,与债务金额的大小并无直接关系,只要符合一定要求,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详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此外,关于债务总额50万的说法,也并非空穴来风。只不过,这不是对负债人的要求,而是对债权人主动申请债务人个人破产的限制。
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摘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有效地限制了债权人滥用权力,保护了债务人合法的权利,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体现。对此,各位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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