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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做好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隐患,切实守护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部署要求,安康公安持续强化宣传引导、源头管控、打击整治,从严从紧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近日,经公安机关精准摸排、快速处置,查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5起,破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黑窝点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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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9日,汉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禁放巡查检查中发现城关镇草桥村(禁放区域)周某家中存放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联合县应急管理局查处,现场查获烟花爆竹75箱。经询问,周某对违法存储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周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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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发现一丧葬用品店前停放的厢式货车内载有烟花爆竹,经检查发现,该厢式货车内装载有各类烟花爆竹48件,驾驶员邹某明知在无《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厢式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邹某对自己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邹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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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8日,高新分局治安大队经日常巡查和线索摸排,精准查处辖区内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场所。经查,违法行为人王某、鲁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烟花爆竹共计446箱,非法储存于该窝点内。王某、鲁某某对违法存储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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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汉滨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汉滨区殡仪馆周边开展禁燃禁放巡查时发现江北办水田沟村(禁放区)李某家地下室发现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调查,李某购买烟花爆竹共计91箱,储存在自家地下室,准备在春节期间进行售卖。李某对其违法存储烟花爆竹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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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汉滨分局城郊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举报:在汉滨区大树岭村国道上有人驾驶私家车运输烟花爆竹。民警在汉滨区枣园村国道上现场查获王某某驾驶的棕色面包车载有各类烟花爆竹13箱。经询问,王某某在明知无《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面包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王某某对自己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法条链接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体育、文化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七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提示
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部署,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市民朋友发现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可及时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
感谢您为美丽安康、平安安康建设贡献的每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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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编辑:汤小珊
责编:胡玥
终审:张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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