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司空见惯,却不见得正确。我在辩护过程中,经常看到律师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者的书来作为辩护和说理的依据。有的还专门查阅报纸期刊论文,用来论证观点。不仅律师会这样做,检察院也常会这样做,甚至有些法院在开庭当场也会在口头上用书本观点“释明争议”。
但有个问题,不知道你们有没有发现,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一旦形成文字,就全没有了“书本痕迹”和“书本内容”。完全变成了全是法条衔接和事实认定的“干货”。
这是什么原因?到底是书本观点不是依据,不能进入法律文书?还是法律文书论证不够严谨?
更深一步讲,书本观点与法律间到底是个什么关系?由司法机关最高领导牵头写的或者编的书,能否代表该机关集体观点,成为辩护和审判依据?没有书本,法律有没有足够的自发生命力,在实践中独立适用?
我一直想就这个问题,谈些意见。也曾在开庭过程中,针对检察院“引用书本”的做法,专门提出不同意见。昨天看到网上又在讨论,最高法院“一把手”的书能否作为审判依据的问题。我认为,这是个澄清这方面认识的好时机。
我参与写过最高法院的书、立法机关的书,也写过学界的书,所以对这个事,应该是有发言权的。
我看每当遇到律师拿书本作观点,检察院常回应:“那是学理观点,且是一家之言,不能作为依据使用。”观点倒是正确,只是缺少论证。今天我试着给大家聊透这件事儿。
一是,“好的法律无需解释”。法律文本的表述,没有所谓的法言法语,没有任何晦涩难懂的文字,都是老百姓的日常用语。这么做,道理再简单不过:“法是立给全社会的,要全社会一体遵循,所以要人人看懂。”
衡量立法质量优劣的首要标准,就是“明确”、“不生歧义”。明确的、让老百姓看了就懂的、没有歧义性理解的法律,就是好法律;反过来,看不懂、看了有各种不同合理理解的,就不是好法律。
“法律就是定标准的。标准都模糊了,定了等于没定,当然不能算好法。”
所以,好的法律是写的很清楚的,“好的法律无需解释”。“法律想表达的意思,都在法律文本上写出来了。在法律文本之外,再另行解释法律,超越了文本,也超越了法律。”
二是,确有解释必要的,需经严格程序。说“好的法律无需解释”,很多人可能会质疑:既然无需解释,为什么还要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谁都无法预料到实践中可能会发生的一切问题。学界有观点提出:成文法的一大弊端是,法一立出来,就滞后了、落伍了,跟不上社会的瞬息万变了。
实际上,法远不是等立出来才落后,法在立的过程中、在酝酿和审议的时候,就已经落后了。这不仅是成文法的问题,判例法也一样。“今天出了这样的案子,判下来形成判例;明天出现的案子,像打怪升级一样,大体相似而又略有不同。”“判例法一样也落后。”所以,不必迷信西方判例法,缺点和毛病都是一样的。
正因为实践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向前发展变化,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所以立法机关可以作立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也可以对实践争议问题,作司法解释。
从大家都懂的学理上说,只有经过严格程序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才算是“有权解释”。未经严格程序的,一律不是有权解释,均属“无权解释”。亦即: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和辩护依据。
三是,“无权解释,为什么还要解释?”写书对法律进行解读、释义和答疑,从本质上说,都是对法的解释。
进行这种解释,很有必要。一方面是因为,好法无需解释,仅是理论上的。即便法写的再通俗易懂,“看不懂”“看错了”“看懂了用错了”等等,仍是实践常态。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律体系越来越庞杂,法律间的衔接越来越难找。在法律体系的坐标中,找到某一条的准确适用范围,更是难上加难。
所以,需要用书本观点进行“无权解释”,为老百姓理解法律提供参考和指引。
但无论是哪个机关、也无论是谁,写成的书,都不能作为审判和辩护依据。否则,就成了“言出法随”,架空和替代了法律本身。
四是,“好的辩护无需书本。”“法条自带生命力,法条间的衔接关系是触发这种生命力彰显的命门。”律师的辩护,若要够实够硬,无需在法条外再寻找理论支撑,紧紧围绕法条即可。
“理论都在法条里。”“对法条具体表述有歧义的,在法条的对比中,找到表述的准确含义。”“对法条适用有疑问的,在法律的衔接中找到法条的内在顺位和逻辑关系。”……
所以,对专业的人来说,一切都在法条里。“另辟蹊径找书本”,刚一这么做,就已经偏离了“严格依法”的标准。
五是,举个例子说明问题。上面说了这么多,总感觉不够鲜活。我举个最常见也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
去年有办案机关领导同志打电话问我:
“我们这里发生这么一个案子,故意伤害的案件,公安机关的伤害程度鉴定依据的是CT片。不是X光片。现在案子到了法院,律师从北京带着专家证人来了。明确提出,这个鉴定有问题。今天整整一个下午,就只谈了这一件事。”
“律师提出,根据公安部刑侦局编的《人体伤害损伤程度释义》,X光片是诊断肋骨骨折的常见和首选检查方法。你们的鉴定没有将X光片作为首选,而是绕开X光片,直接用CT片。这属于程序违法。”
![]()
![]()
我回答:“首选和常规,类似这样的表述,从来不会在法律中出现。公安部刑侦局的释义,属于学理解释,释义中的表述没有法律依据。”
“如将首选和常规作为判断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标准,实际上是在原有规范体系之外,增加规定了鉴定程序。刑侦局的书没有这个权力。”
类似的情况,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学界的书中,也是一样处理。“只是为理解法律提供了参考,不能作为审判和辩护的依据。”
所以我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但不能成为审判和辩护的依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