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信访事项”是关联信访事项的核心类型之一,指信访人对同一事项“无新事实、无新理由”,多次向同一或不同机关反映的后续信访行为。其本质是群众对“既往信访未解决”的无效重复表达,是“关联信访事项”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源于《信访工作条例》及前文“关联信访事项”的系统阐释)。
一、法定定义与核心特征
![]()
根据前文“关联信访事项”的分类,重复信访事项的严格定义为:
“同一事项无新事实、无新理由,多次向同一或不同机关反映的信访事项(如‘农民工因同一笔欠薪,3个月内5次到县信访局信访’)。”
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三无+一重复”:
![]()
![]()
![]()
![]()
- 无新事实:未提供与既往信访不同的客观证据(如“仍称‘被拖欠3个月工资’,未提交新合同/欠条”);
- 无新理由:未提出与既往信访不同的诉求依据(如“仍以‘老板承诺发薪’为由,未说明新违约情况”);
- 无新诉求:核心请求未改变(如“始终要求‘补发同一笔欠薪’”);
- 重复反映:同一事项多次向同一(如“反复到县信访局”)或不同(如“从县到市再到省信访”)机关提交材料。
重复信访事项的背后,是群众“合法信访无效”的挫败感,具体原因与前文“为什么群众要多次信访”“为什么群众要闹访”高度重合:
- 诉求未实质解决(最根本):基层推诿扯皮、办理拖延、处理结果“空转”(如“欠薪信访未拿到钱,再次信访”);
-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不公或不合理”(如“低保申请被拒未说明理由,再次信访”);
- 未被告知救济权利:处理意见书未载明“复查权利”(如“不知道可以申请复查,只能重复信访”);
- 程序体验不佳:程式化流程僵化、答复模板化(如“万能答复”引发再次信访);
- 情绪因素:对工作人员态度不满(如“冷硬横推”引发情绪宣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前文“关联信访事项”的处理要求,重复信访事项需区分“合理”与“违法”,采取不同策略:
- 对有合理理由的“疑似重复”
- 若信访人误以为“有新事实”(如“记错了上次提交的材料”),需释法明理(告知“无新事实则无需重复”);
- 若信访人因“不知情”重复(如“未收到处理意见书”),需补正程序(重新送达并说明权利)。
- 对无合理理由的“纯重复”
- 教育疏导:通过“心理疏导”(缓解焦虑)、“帮扶救助”(解决实际困难,如临时救助)减少重复动机;
- 依法处置:对缠访闹访(如围堵机关、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执行职务)、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 对已终结的重复事项
- 若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如“省级复核意见维持原处理”),需纳入“信访事项终结库”,告知“不再受理”,防止无限次重复。
需注意,重复信访事项与“关联信访事项”的其他类型(如“复查/复核关联事项”“补充关联事项”)有本质差异:
类型
核心差异
示例
重复信访事项
无新事实、无新理由
农民工3个月内5次到县信访局反映“同一笔欠薪”
复查/复核关联事项
有“不服处理意见”的新理由
对某县人社局“欠薪处理意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查
补充关联事项
有“新事实/新证据”的补充
某村民因“宅基地审批”信访,后续发现新档案材料再次反映
总结
重复信访事项是“无新事实、无新理由”的多次信访,本质是群众“诉求未被满足”的无效循环。处理的关键是“区分合理与违法”:对合理诉求“实质解决”,对无理重复“教育疏导+依法处置”,对已终结事项“不再受理”。
群众提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应通过复查/复核(法定期限内30日)或诉讼/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而非重复信访;若重复信访,可能面临“教育疏导”或“治安处罚”。
机关提示:需严格落实“复查权利告知”(《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避免“不知情”重复;对重复信访,优先“情绪疏导+帮扶救助”,而非“程序空转”。
举例:
农民工张某因“某企业拖欠3个月工资”初次信访(县人社局),未拿到钱,3个月内5次到县信访局提交相同材料→重复信访事项;
若张某对县人社局“不予支付”的处理意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查→复查关联事项(非重复);
若张某后续发现新的劳动合同,再次反映“同一笔欠薪”→补充关联事项(非重复)。
这些区分是处理重复信访的关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