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洗浴中心内贵重手链丢失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洗浴中心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其赔偿消费者韩某手链损失 2 万元;同时因韩某自身亦存在保管过失,法院驳回了其主张的误工费、燃油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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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丢 3 万余元手链 顾客诉至法院索赔
2024 年 12 月,韩某前往顺义区某公司经营的洗浴中心消费,将随身佩戴的贵重手链存放于洗浴中心提供的更衣柜内。待洗浴结束离开时,韩某发现手链不翼而飞,第一时间与洗浴中心工作人员沟通寻找,并当即报警处理。
因与洗浴中心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韩某将该经营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手链损失 34630.92 元,同时赔付因处理此事产生的误工费、燃油费共计 1100 元,索赔金额总计 35730.92 元。
商家否认丢失事实 辩称已尽提示义务
庭审中,该洗浴中心经营公司对韩某的诉求予以全盘否认。公司辩称,警方至今未认定涉案手链是在其经营场所内丢失,因此既不认可韩某当日将手链带入洗浴中心,也不承认手链在店内遗失。
该公司同时提出,其已在经营场所内尽到了贵重物品保管的提示义务,从进门处到浴区门口,再到客户专用更衣柜,均张贴了相关提示语。其中更衣柜门上明确标注 “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前台和浴区门口也分别提示 “贵重物品请寄存前台”“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哦”,认为韩某若确实携带了贵重手链,应自行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法院厘清三大焦点 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洗浴中心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围绕该问题,法院对三大关键事实作出明确认定。
其一,确认涉案手链在洗浴中心丢失。结合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可清晰证实韩某进入洗浴中心时佩戴着手链,且其在发现手链丢失后,第一时间与工作人员沟通并报警,洗浴中心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反驳该事实,法院据此认定韩某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其二,洗浴中心系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涉诉洗浴中心为对外公开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公司作为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进入场所的顾客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既源于合同附随义务,亦属于侵权责任中的法定义务。
其三,双方对手链丢失均存在过错。洗浴中心对经营场所具有专属的控制能力,理应知晓更衣柜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却未及时消除,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有效提示韩某将贵重物品寄存至前台,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将手链放置在更衣柜的情况告知商家,对自身贵重物品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也存在一定过失。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洗浴中心赔偿韩某手链损失 2 万元,同时驳回韩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燃油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有料小编再次提示,各位小伙伴注意啦!前往洗浴中心、健身房、商超等公共场所消费时,一定要妥善保管自身贵重物品,像首饰、贵重电子产品、大额现金等,若场所设有前台专人寄存服务,尽量选择该方式并做好登记,切勿随意将贵重物品放置在无人看管的更衣柜中,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而对于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来说,仅仅在场所内张贴贵重物品保管提示,甚至标注 “遗失概不负责” 的免责标语,并不能免除自身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不仅要及时排查经营场所内储物柜、包间等区域的安全隐患,更要通过有效方式主动引导消费者做好贵重物品保管,切实履行好安全保障责任,才能从源头避免此类财产纠纷的发生。
来源:顺义法院 文:有料顺义 豆豆 图:网络 注:转载注明文、图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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