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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对方没有证据证明的事,你自己承认了,那叫自认。自认了,那就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在这个案件中,员工、单位都做了“老实人”。有时候双方都不请律师,都照实说,案子审理起来反而“简单”。
案情简介
张三于2024年3月22日入职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公司提供了其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张三仅认可劳动合同首页及尾页张三签名的真实性,对于其他部分,张三不予认可,并称签订劳动合同时,内容为空白,且案涉劳动合同有涂改。
张三最后工作至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5日,公司的保安队长将张三移出微信工作群。公司认可系其单方违法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三称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张三对劳动合同首页和尾页处其签名真实性予以认可,表明双方当事人确实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张三关于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的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将张三移出微信工作群,可以视为公司已实际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公司自认系其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张三关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张三自认该《劳动合同书》中首页和尾页处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公司亦已在合同上盖章,公司的经办人、负责人未签字及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均不能否认张三签署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张三的入职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该《劳动合同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亦未超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期限。张三虽在诉讼中陈述“我只认可劳动合同签名,我没有看到过劳动合同”,但结合其此前劳动仲裁及诉讼经历,其应当具备相应维权意识及法律知识,现陈述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在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该陈述不足以令人信服。据此,一审未支持张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并无不当。
案号:(2025)苏04民终5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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