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若闹到刑事控告的地步,常见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职务侵占罪,比如股东仗着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其他股东可据此控告;第二种是挪用资金罪,股东把公司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第三种是虚假出资罪,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出资不实,违反章程与法律;第四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股东披露、使用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受损,会引发刑事控告。这些情形需结合实际分析,要有充分证据支撑,若有疑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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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答案是能。不少人认为“公司是我的,钱就是我的”,但法律上公司与股东是独立主体,即便一人公司,公司财产也不属于股东个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即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并非所有转出资金的行为都算犯罪,关键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公司负债时转移资金导致无法偿债、截留货款拒不退还、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擅自超低价转让资产给关联方等,这类行为很可能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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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核心,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可从四方面入手:一是有无真实经济纠纷,比如劳资纠纷、股东争议,若有正当诉求,暂时占有财物可能不构成犯罪;二是财物处置方式,若妥善保管而非隐匿,且寻求公力救济解决纠纷,可能无非法目的;三是是否让公司知晓,若占有后告知公司或认可,而非搪塞否认,可能不具非法性;四是占有财物价值与诉求是否相当,若明显不成比例又不返还,且无正当事由,可能对多余部分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公司驾驶员因欠薪卖货物抵扣,变现款小于诉求且妥善保管,就不构成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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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股东职务侵占的无罪案例不少。比如丁某莲案,她与陈某民的承包关系未终止,2020年秋季学费是承包经营期间收入,无非法占有目的,二审改判无罪;王某案,涉案房屋是承包期间经营所得购买,未计入公司账目,无法认定为公司财产,改判无罪;段某某案,银某公司已将股权实际转让给其公司,段某某处分项目是行使股东权,属民事纠纷,改判无罪。这些案例说明,财物权属争议、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权行使、无非法占有目的等,都是无罪的重要理由。
实务中高频无罪事由有三个:一是存在真实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股权转让、承包合同;二是资金流转有业务对应性,比如用于项目支出、业务拓展;三是行为人有合理信赖利益,比如相信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授权。企业需完善风控机制,比如重大支出双重审批、管理层权限公示、季度财务稽核,避免股东纠纷异化为刑事指控。2023年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了职务侵占罪入罪标准,增加“综合考量企业治理结构”的但书条款,企业要注意岗位权责确认、特别授权公示、财务预警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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