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查封时,企业才惊觉自己竟背负巨额债务担保;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侦查后仅五日,便在案件未结的情况下匆匆撤销监督。一份疑来路不明的股东会决议、一场全程未被告知的诉讼,正将石家庄井陉县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推向资产被拍卖的悬崖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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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井陉公安立案5天后,该案又被撤销了
陌生债务突至,企业遭亿元资产查封
沃林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沃林公司”)是坐落于石家庄市井陉县南障城镇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10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突然到访,依据一份生效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公司价值逾亿元的固定资产。
这一突如其来的举动,让公司董事长方为民及全体员工错愕不已——他们从未听说公司与任何债务存在关联,更不清楚何时成了这笔借款的担保人。
而这份调解书揭开了一段跨度长达八年的纠葛:2014年,涉嫌非法集资的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公司”)向自然人孟某英借款2700万元,到期后未能偿还,而沃林公司竟被列为该笔借款的连带清偿担保人。2015年,孟某英向石家庄中院提起诉讼,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沃林公司被裁定承担担保责任。
“我们对此事完全不知情!”方为民明确表示,公司从未就该担保事项召开过股东会,更未形成任何同意对外担保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无合法决议的担保行为,其效力本就存在重大争议。
为维护自身权益,沃林公司以“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行为无效”为由向石家庄中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25日再审开庭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孟某英一方当庭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6日的《沃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直指同意为案涉2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这份“关键证据”直接导致法院裁定驳回了沃林公司的再审请求。
“决议”涉嫌补签,关键证人揭露隐秘操作
这份突然出现的股东会决议究竟源自何处?沃林公司时任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王学生在后续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法院开庭记录中,道出了截然不同的真相。
王学生证实,他不知道该笔借款和担保的事,也不知道该案的存在,没有委托王某代理沃林公司参加诉讼和达成调解协议,没有召开过股东会和形成《股东会决议》。他还证实孟某英提交法庭的股东会决议是2022年3、4月份王某以完善手续为由欺骗自己补签的,而当时他已经不是沃林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王某,正是此案中串联起各方利益的关键人物。她是中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葛某红(已去世)的女儿,案发时曾任职于兴业银行,2016年被银行除名后,进入孟某英经营的河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孟某英起诉沃林公司时,王某冒充该公司员工,伪造委托代理授权书,代表沃林公司出庭应诉,并与孟某英达成了调解协议。
至此,一条涉嫌恶意串通的利益链条逐渐清晰:中茂公司借款逾期未还→与出借人孟某英串通,将毫不知情的沃林公司列为担保人→诉讼阶段,由利益关联方王某伪造授权、冒充代理人,配合原告快速达成调解→执行阶段遭遇阻力后,又通过欺骗手段补制“关键证据”,试图巩固非法利益。
立案监督“闪电”反转:五日之内从立案到撤案
基于上述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沃林公司向井陉县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于2025年12月19日出具《通知立案书》(井检通立〔2025〕2号),详细列明孟某英、王某等涉嫌虚构诉讼代理人资格、伪造证据等犯罪事实,正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5年12月25日,井陉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告知书》,明确“孟某英、王某等人涉嫌诈骗一案,我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仅仅五天后的2026年1月6日,井陉县检察院突然出具“井检通撤〔2026〕1号”《撤销立案通知书》,井陉县公安局随即于同日出具“井公(经)撤案字〔2026〕000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正式撤销该案。
“我们至今无法理解,为何短短五天内会突然撤案?”方为民对这一转折感到匪夷所思。
撤案后果立现,亿元资产重回拍卖流程
刑事案件的仓促撤销,直接导致民事执行程序失去了重要的纠错制动机制。目前,沃林公司被查封的价值逾亿元不动产,已因撤案恢复执行拍卖程序。
这意味着,即便案涉担保合同、诉讼代理权、股东会决议等核心文件均存在重大伪造嫌疑,即便整个民事诉讼可能是通过虚假手段促成,沃林公司的实体资产仍将依据那份疑点重重的生效调解书被处置。
针对此事,一位河北省人大代表在给有关部门写的情况里反映称:“沃林公司不动产因撤销立案又恢复执行拍卖,撤销立案的决定如果得不到纠正,将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由于该案比较典型。”该人大代表海一位,此案可能存在“个别人非法干预行为”。
而方为民认为,回顾整个案件,四大核心疑点始终悬而未决,亟待相关部门作出明确回应:
1. 担保真实性疑点:沃林公司坚称对担保事宜不知情且无内部决策程序,担保合同上的公司印章究竟如何加盖?是否存在伪造、盗用印章的情形?
2. 诉讼代理权疑点:王某当时身为银行职员(后任职于原告关联公司),其代理沃林公司诉讼的授权文件从何而来?是否涉嫌伪造?
3. 股东会决议疑点:这份出现时机蹊跷、且经关键证人指证为后期补签的股东会决议,其真伪及形成过程为何未在民事再审中得到实质审查?又为何未成为刑事案件的侦查重点?
4. 立案撤案疑点:检察机关在通知立案时已明确认定“涉嫌犯罪”,为何短短五日后,在未出具新事实、新理由的情况下突然撤销监督?
这些疑点如同团团迷雾,笼罩着这起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案件。
作者: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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