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消防设施维保的朋友都知道,对消防供配电维保,目的是为了保障火灾延续时间消防设备持续、可靠供电,如专用回路、自动切换、线路防火、备用电源主要板块。而与消防电气线路不同的是,在社会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非消防电气线路,从消防安全的角度,考虑的主要因素是防止电气线路因输电发热、故障、短路等原因引发热源、火源而导致火灾。
因此在电气线路的相关维护、管理上,消防技术服务考虑的更多是对消防用电设备、设施供电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持续性。而一般性非消防供配电的电气线路,如生产、照明等,则是社会单位日常防火巡查、检查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内容。
社会单位使用的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老化破损、过载运行等隐患问题,是引发电气火灾或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也是可能直接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单位生活、生产经营主要因素。
看一则行政处罚案例,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某企业电气线路未穿管敷设,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到期后复查,发现逾期未整改,最终对该企业使用部位电气线路处以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某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一处电线未穿管敷设。该行为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2.3条第二项之规定,支队责令其改正,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限期到期后,支队对企业进行复查,但检查发现的电线未穿管敷设仍未整改完毕。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支队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并结合《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综合案件性质、情节等情况,最终对该企业车间电气线路处以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此案,明显可见消防救援支队的温度,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实际裁量,并未以往一般对“三停”行政处罚的态度,直接责令企业停产停业,而是仅停止使用“企业车间电气线路”,只对隐患部位进行“局部”停止使用。
从该处罚案例,涉及的电气线路为非消防电气线路,一起来简要分析一下相关电气线路敷设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及依据:
1、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对于非消防电气线路敷设: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2.3条:
电气线路不应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表面上;确需在上述表面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型硬质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2)对于消防电气线路敷设: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10.1.10条要求、具体做法: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2、法律强制性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最后有个问题,基于当前的消防监督检查管理有关规定,若该支队对该企业检查的同时,若该企业恰好也委托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企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如消防设施维保,而电气线路恰好也是消防供配电电气电路,该消防救援支队对存在的本例违法行为,检查、核对消防维保报告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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