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网友咨询: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如何行使?
陈盛律师解答:
保险事故必须是由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且该过错行为导致了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只有完成赔付,保险公司才获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通常会先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清单、维修发票、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沟通记录等,以明确第三者的责任和损失情况。之后,保险公司会尝试与第三者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协商不成,保险公司则会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程序实现追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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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盛律师补充: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陈盛律师
广东谱公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深耕法律实务领域22载,系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双重认证会员,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深厚的行业积淀。2003年以优异成绩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正式开启执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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