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相关媒体报道,山西省晋中市“患精神病的女硕士失踪13年被他人收养并生育孩子”案有了最新进展。1月22日,女硕士的哥哥对极目新闻记者称,涉案人员张某军(失踪女硕士丈夫)因涉嫌强奸罪被和顺县警方移送和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检方对张某军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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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一出可谓是惊呆一众网友眼球,不起诉书中的每个细节都被众多媒体扒出来反复研磨,可是越研磨越感觉不解、不忿甚至怀疑法治怀疑自己怀疑人生……
首先,不起诉理由是“张某军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张某军对精神病患者女硕士卜某有哪些行为呢?
第一,说是收留其实就是拐骗!
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性同意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被他人“领回”自己家中,不报警,不帮她寻找家人,不通知妇联部门,这叫收留?
如果这叫收留,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哪个不是“收留”?还能给哪个人贩子定罪?
她无自主能力别人就可以收留她?那么那些被拐卖的婴幼儿是不是也可以视为被人“收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因为
第二,与无性自我防护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是强奸?
这个检察院水平确实高,根据《刑法》第236条,与无性同意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可是到了这个检察院这里这就不是强奸了!理由:
1,主观目的是“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
也是神奇了,看来强奸是看目的不是看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了,如果某个男人看上了该检察院的某未婚女检察官,把她强奸后告诉她强奸的目的是为了娶她,这可如何是好?只能嫁了?不然会不会触发违背男人意愿?
我可是记得好像婚内都有强奸罪的,好像还被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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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次性关系发生在收留卜某两三个月后(2011年7月底收留,同年末发生关系)。
我想骂人!这也可以?拐骗并囚禁一个人只要坚持三个月不动她,之后再性侵就不算强奸了!真是开辟了性侵犯罪的新天地、新视野!
3,未限制其人身自由(卜某可独自购物、与村民闲聊)。
这一点看起来好像没有任何问题,可是有一个大的前提他们忘记了!卜某不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她其实就像一个婴儿,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家在哪,更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拐骗了。那些被拐卖婴儿也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拐卖婴儿岂不是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了?
4,双方形成“稳定同居状态”,无虐待行为?
我们先来看看检察官们认定的无虐待行为的“稳定同居状态”中卜某受到的待遇:
卜某失踪前可独立生活并能从家中出走至离家160公里的地方。
卜某被发现时大小便失禁、精神崩溃、常自言自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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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军(卜某丈夫)亲眼看到卜某被同村人张某林强奸,只是上前呵斥几句。
卜某有一次被张某林强奸时被儿子和同学撞见,张某军得知后无动于衷。
张某军曾将卜某生的孩子以4万元卖掉。只要自己生活困难,买卖孩子就是救济生活,就不构成犯罪。
眼睁睁看着一个无性自我同意意识的女人被别人强奸无动于衷,亲手将一个女人的孩子卖掉,这些在检察官们眼中统统都是稳定同居状态,统统都是无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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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同村人张某林三次性侵卜某构成强奸,同村人张某国四次性侵卜某构成强奸。而第一个性侵卜某的张某军则不构成强奸,张某林、张某国会不会扪心自问:自己坐牢的真正原因是不是因为自己下手晚了?
第四,当地公安机关曾经以张某军涉嫌强奸罪为案由将张某军刑事拘留,可是检察机关却认为张某军不构成强奸罪将其释放,到底是哪一方办错了案子?
如果公安机关办错了,被刑事拘留的张某军是不是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正好张某军家庭困难到用卖孩子来救济生活了,这下再申请一下国家赔偿就更完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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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大家可以讨论一下了,到底当地的公安系统是正规的还是检察机关是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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