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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分,主要是看行为产生的原因、规模和行为动机、结果。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无理取闹、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横行霸道、殴打无辜他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从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可以看出,两者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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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聚众斗殴具有产生的特定原因,一般是因为相互之间结有怨恨;而寻衅滋事则一般不存在事前的怨恨问题。
第二,在参加的人员规模方面法律要求也不同。聚众斗殴一般是群体性的;而寻衅滋事可以是少量人,2人甚至1人都可以为之。
第三,动机方面也不相同。聚众斗殴是为了给特定的对方以武力报复;而寻衅滋事由于缺乏特定的对象,也就无所谓报复之说。
第四,聚众斗殴一般都要产生伤害的危害结果;而寻衅滋事并不一定出现必然的实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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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第293条列举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实施这四种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不能按寻衅滋事罪处理。而且即使是实施了四种法定的行为,也必须是分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程度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能以犯罪论处。
第二,寻衅滋事罪与民事纠纷引发的闹事行为的界限。一些公民因民事纠纷或个人恩怨在公共场所殴打、辱骂他人,在路上拦截、追逐他人,或为索要债务而强行拿走、毁坏、占有他人财产等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犯罪相似,但都是事出有因,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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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以寻衅滋事罪论。但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那么,应当如何区别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行为呢?
可以从以下三点辨析:
第一,看案件发生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在这些地方,行为人为了建立和巩固“势力范围”,需要更多的人对其“服气”“敬畏”,所以动辄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于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追求犯罪更易得手,会挑选人少、偏僻的场所。
第二,看被害对象的特定与否。故意伤害的被害对象是特定的,寻衅滋事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故意伤害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纠纷或互有宿怨;寻衅滋事的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也就是不特定的。
第三,看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态度。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行为人是基于逞强斗狠、称霸一方等目的,但对于致人伤害的后果,行为人则一般持放任的态度,为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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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犯寻衅滋事罪有时也会造成交通堵塞、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甚至会造成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停工、停产,学校停课等后果,在形式上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基本相同。
但其主要区别在于: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肆意挑拨事端,具有寻求刺激的动机;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行为人往往事出有因,要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用聚众扰乱秩序的方式来要挟政府,施加压力,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焦作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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