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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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是针对非法定主体擅自从事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核心殡葬服务的违规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条款,核心在于规范遗体处理特许经营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家属合法权益、遏制非法敛财乱象。遗体处理(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属于具有高度专业性、公益性和风险性的服务,需由法定机构(如殡仪馆、火葬场)在严格监管下实施,其他组织或个人擅自介入易引发安全、卫生、伦理问题,本条通过明确禁止性规定与阶梯式处罚,为规范此类行为提供直接法律依据。以下从适用情形、执法主体、处理措施、法律责任、立法意图、实践要点等方面展开解读:
一、适用情形:“擅自从事五类核心殡葬服务”的明确界定
条款规制的对象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法定许可,擅自实施以下五类遗体处理行为,核心违法要件是“无资质+擅自实施”:
1. 擅自进行遗体接运
- “遗体接运”的法定要求:需由取得民政部门许可的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或其委托的正规车辆(悬挂“殡葬服务”标识、配备专业设备)实施,确保遗体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如防渗漏、防腐败扩散)。
- “擅自接运”的表现
- 个人或非殡葬机构使用普通车辆(如私家车、黑车)接运遗体;
- 非法殡葬中介以“低价接送”为名承揽接运业务,未与正规殡仪馆对接;
-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私自将遗体交给无资质人员接运(如绕过医院合作的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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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体存放”的法定场所:仅限医疗机构太平间(临时存放,需符合防疫要求)、殡仪馆冷藏库(专业存放),且需登记备案。
- “擅自存放”的表现
- 在自建房、仓库、地下室等非专业场所存放遗体(无冷藏设备、消毒措施);
- 非法中介租用场地私设“临时停尸房”,收取高额存放费;
- 个人在家中存放遗体(如等待“风水吉日”火化)。
- “遗体防腐”的专业性:需由持证防腐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腐剂(如甲醛溶液浓度≤4%),在殡仪馆专用防腐车间操作,防止遗体腐败及有害物质泄漏。
- “擅自防腐”的表现
- 无资质的个人(如美容店技师)承接遗体防腐业务;
- 非法机构使用劣质防腐剂(如工业福尔马林),污染环境或危害操作人员健康。
- “遗体整容”的特殊性:针对非正常死亡(如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或特殊需求(如修复容貌),需由专业整容师在殡仪馆内进行,兼顾伦理与逝者尊严。
- “擅自整容”的表现
- 美容机构或个人承接遗体整容业务(可能泄露逝者隐私或引发伦理争议);
- 未经家属同意擅自对遗体进行整容(如改变容貌特征)。
- “遗体火化”的特许要求:需由取得《火化许可证》的殡仪馆实施,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火化机(如《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并由持证火化工操作。
- “擅自火化”的表现
- 非法搭建“土焚炉”火化遗体(无污染处理装置,严重污染环境);
- 个人或非殡葬机构使用报废火化机违规火化;
- 未经批准跨区域火化(如将遗体运至无管辖权的地区火化)。
条款明确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原因在于:
- 行业主管属性:民政部门是殡葬行业的主管部门(《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负责对殡仪馆、火葬场的设立审批与运营监管,对擅自从事殡葬服务的行为具有直接管辖权;
- 统筹协调职能:遗体处理涉及公安(死亡证明开具)、卫健(防疫)、市场监管(收费)等多部门,民政部门需牵头调查处理,必要时联合执法。
针对违规行为,民政部门采取“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分档罚款”的递进式处理措施,核心是“停止违法+剥夺非法获利+惩戒威慑”:
1. 责令改正(首要措施)
要求违规主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状态,具体包括:
- 停止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遗体;
- 将非法存放的遗体移交正规殡仪馆处理;
- 拆除非法火化设备(如土焚炉)、清空非法存放场所。
对初次违规、情节较轻的行为(如个人偶尔擅自接运遗体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通过书面警告予以警示,督促自觉守法。
3. 没收违法所得(剥夺非法获利)
“违法所得”指因擅自从事五类服务获得的所有收入(不扣除成本),包括:
- 接运费、存放费、防腐费、整容费、火化费;
- 销售相关耗材(如防腐剂、骨灰盒)的差价;
- 通过欺诈手段收取的高额“加急费”“特殊服务费”。
罚款额度根据“违法所得是否存在及数额大小”分两档,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例如:个人用私家车接运1次遗体收费2000元(无违法所得,因成本抵消),可处5万-8万罚款;非法中介存放遗体获利5万,可处5万-10万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例如:违法所得20万,罚款40万-100万;违法所得100万,罚款200万-500万(对大规模非法敛财行为重罚)。
第六十五条的法律责任设计体现三大特点:
1. 强化“遗体处理特许经营权”
五类核心殡葬服务(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具有高专业性、高风险性(如传染病遗体处理、火化污染控制),需由法定机构垄断经营,其他组织或个人擅自介入缺乏安全保障,本条通过处罚明确“非请莫入”。
2. 处罚力度高于一般市场违规
对比第六十三条(殡葬设备/用品违规,无违法所得处3万-20万罚款),第六十五条对“无违法所得”情形的罚款下限更高(5万-20万),体现对遗体处理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因遗体涉及公共卫生、伦理底线,风险远高于普通商品。
3. 与“合法机构监管”形成互补
合法殡仪馆若存在违规(如超标准收费、使用不合格设备),由民政部门依据其他条款(如第五十七条)处罚;而第六十五条针对“非法主体”,填补了“无资质者进入殡葬服务”的监管空白,形成“合法机构规范+非法主体禁止”的全覆盖。
五、立法意图:守护生命终点服务的“安全与尊严”
第六十五条的出台直指现实中的“黑殡葬”乱象,深层意图包括:
1. 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擅自存放、防腐、火化遗体易引发传染病传播(如未消毒的遗体接触普通环境)、环境污染(如土焚炉排放二噁英),通过禁止非专业主体介入,降低公共卫生风险。
2. 维护家属合法权益
非法主体常以“低价”“快速”为诱饵欺诈家属(如接运后坐地起价、火化后丢失骨灰),或利用家属悲痛心理推销高价服务。禁止擅自服务,可引导家属选择正规机构,避免权益受损。
3. 捍卫逝者人格尊严
遗体处理需遵循“尊重、庄重”原则,擅自防腐、整容可能违背逝者生前意愿(如拒绝整容),或在非专业场所暴露遗体(如私家车接运),本条通过规范主体资质,维护逝者最后的尊严。
4. 遏制非法敛财与灰色产业链
非法殡葬服务常与“黑中介”“黄牛党”勾结,形成“医院-中介-非法机构”的利益链(如中介从医院获取遗体信息后转包给非法火化点),本条通过处罚斩断此类灰色链条。
六、实践要点与执法难点1. “擅自”的认定标准:以“无资质”为核心
- 合法资质依据
- 遗体接运: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殡葬服务许可证》,车辆悬挂专用标识;
- 遗体存放:需在医疗机构太平间或殡仪馆冷藏库(后者需备案);
- 防腐、整容:操作人员需持有《遗体防腐师/整容师职业资格证》;
- 火化:机构需持有《火化许可证》,设备符合排放标准。
- 举证责任:民政部门需调取违规主体的资质证书(如无)、服务记录(如收费凭证、遗体交接单)、证人证言(家属、邻居),证明其“无资质+擅自实施”。
- 计算方法:销售额=服务次数×单次收费(需调取账本、转账记录、收据);无法计算的,按同类服务市场价格推定(如当地正规殡仪馆火化费均价)。
- 追缴难点:非法主体常采用“现金交易”“私户收款”逃避监管,需通过家属证言、同行举报、现场查获的设备(如收款码)等间接证据认定。
- 例外情形: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或基层组织临时存放遗体(无冷藏设备),事后及时移交正规机构的,不认定为“擅自存放”;
- 禁止滥用例外:以“紧急情况”为名长期从事非法存放的,仍需处罚。
若擅自火化遗体涉及故意杀人(如未经家属同意火化)、污染环境(土焚炉排放有毒物质超标),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超过50万元),可能触犯《刑法》:
- 侮辱尸体罪(第三百零二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污染环境罪(第三百三十八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
第六十五条通过“明确禁止擅自从事五类核心殡葬服务+递进式处罚机制”,构建了遗体处理的“准入壁垒”,是守护生命终点服务安全与尊严的关键防线。其实质是以法治手段垄断高风险、高专业性殡葬服务的经营权,确保遗体处理在合法、规范、卫生的框架内进行,与《殡葬管理条例》“规范殡葬行为、倡导文明新风”的整体目标高度契合。实践中,需重点把握“擅自”的无资质认定标准和“违法所得”的追缴技巧,通过民政部门的主动巡查(如联合公安打击黑殡葬中介)与家属举报机制结合,实现对非法遗体处理行为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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