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王某对刘某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刘某对张某也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刘某却怠于向张某主张该债权。且王某与刘某此前的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现王某欲提起代位权之诉维护权益,刘某却以其与张某的仲裁协议进行抗辩,请问该仲裁协议是否会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也迪律师解答
判断该仲裁协议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核心需依据《民法典》第535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条款内容可明确,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进行,这一法定行使方式直接排除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管辖协议、仲裁协议的适用,次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对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进行抗辩。
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本案中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仲裁协议,仅能约束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对未参与协议签订、并非合同相对方的王某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同时,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直接赋予债权人的固有法定权利,其权利来源为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私下约定排除法定权利的行使。综上,刘某与张某之间的仲裁协议,不影响王某代位权的正常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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