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好头盔只需几秒
但它在最危险的时刻
挽救的却是人的一生

因未佩戴安全头盔,摔车致颅内出血▲

因正确戴安全头盔,摩托车驾驶人仅受轻微伤▲
然而纵使蜀黍百般叮嘱
仍然有不少人“侥幸闯关”
既是对交通规则的漠视
也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
接下来看看近期
未戴安全头盔骑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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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违法行为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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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赵某保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6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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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乔某帅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7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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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张某红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8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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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刘某兵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9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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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王某栋
违法时间:2026年1月19日
违法地点:西关街与西二环路口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已通过云哨推送信息,提醒当事人接受处罚,罚款20元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头盔是个宝
骑乘要戴好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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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东昌府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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