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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9年,王家因老房拆迁,获得两笔补偿款及两个限价房购房指标。
由于资金有限,王家决定只购买一套房自住,但又不愿浪费另一个指标。
此时,亲戚李峰(王莉的表哥)正有购房需求,且具备北京购房资格。经两家协商,王莉(王家长女)同意将其中一个指标“让”给李峰使用。
2010年,李峰以王莉名义与甲公司签订《限价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总价约45万元。
全部房款、税费、装修费用均由李峰支付,他还额外给了王莉5万元“感谢费”。
房屋交付后,李峰与妻子、父亲一同入住,持续居住至今已十余年,物业、水电等费用均由其缴纳。
2012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在王莉一人名下。
2018年,李峰具备过户条件,要求王莉配合办理转移登记,却遭拒绝。
王莉反称:“房子是我买的,只是借给你爸住,你还欠我个人情!”
李峰无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莉协助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李峰与王莉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 王莉须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一号房屋过户至李峰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作出如下认定:
出资事实清晰,登记人未支付任何款项
李峰提供了完整的银行流水、付款凭证,覆盖全部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及装修支出,王莉未能举证任何出资行为。
长期稳定占有,符合真实权利人特征
自2010年交房起,李峰一家三代人持续居住十余年,从未支付租金,也未被催还,与“借用房屋”的说法明显矛盾。
借名原因合理,符合家庭互助逻辑
拆迁家庭获得多个指标但资金不足,由具备资格的亲属使用闲置指标,既避免政策资源浪费,又解决实际住房需求,具有高度合理性。
被告主张“借款+借用”缺乏证据支撑
王莉称“向李家借款购房”“房屋仅为临时借用”,但未提供借条、转账记录或任何书面约定,法院不予采信。
四、律师提示
本案为“利用亲属购房指标”提供了启示:
“指标转让”本质是高风险借名行为
尤其限价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住房,严禁买卖或变相转让购房资格。即便双方自愿,一旦房价大涨,极易引发反悔纠纷。
口头约定必须靠“行为证据”固化
所有房款通过本人账户支付,并备注用途;
房屋交付后立即入住并保留缴费凭证;
争取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或亲属证言;
在关系尚好时,可补签《情况说明》降低风险。
具备过户条件后,务必第一时间行动
政策房通常有五年限售期,一旦满五年可上市交易,应立即启动过户程序。拖延越久,登记人婚姻变动、债务纠纷、继承分割等风险越高。
✅ 对客户的建议:
不要轻信“亲属不会反悔”;
房产证虽在对方名下,但你才是“真业主”;
如遇拒绝配合,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如本案成功查封房屋);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
北京房产律师团队专注处理亲属、朋友间借名买房、拆迁指标转让及政策性住房确权纠纷,擅长通过“资金流+居住事实+家庭背景”构建证据体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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