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1日,据安徽证监局消息,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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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玩忽职守,以超出投资者享有的私募基金财产份额为投资者提供质押担保;
二是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存在虚假记载;
四是投后管理不尽责;
五是向中基协报送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是未谨慎勤勉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1月14日
此外,马鞍山哲方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乔徽、投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李皓、时任投资经理李磊对此负有主要责任,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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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徽、李皓、李磊:
经查,我局发现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哲方)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玩忽职守,以超出投资者享有的私募基金财产份额为投资者提供质押担保;
二是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真实准确,存在虚假记载;
四是投后管理不尽责;
五是向中基协报送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是未谨慎勤勉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乔徽自2016年至今,是马鞍山哲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对上述第一项、第四项违规情形负有责任;李皓自2017年7月至今,先后担任马鞍山哲方的投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违规情形负有责任;李磊自2018年4月至2024年9月,担任马鞍山哲方的投资经理,对上述第二项违规情形负有责任。乔徽、李皓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李磊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1月14日
天眼查信息显示,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马鞍山哲方智能机器人成员,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风险方面发现企业有裁判文书2条,涉诉关系2条,开庭公告3条。
来源 | 安徽证监局、天眼查
编辑 | 王常钰 责编 | 陈潇 审核 | 刘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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