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蒲江县寿安街道大漕村,一片约21.7亩的集体果园,合法经营数十年,却承载了长达三十余年的权属争议。从1984年的果树买卖协议,到多轮法院诉讼与行政调解,再到村民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与协商,这场围绕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和集体利益的纠纷,折射出农村土地流转中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矛盾。
协议签订与历史变迁:从买卖到承包的权属演变
时间回溯到1984年12月18日,原蒲江县寿民乡五村六社(后经行政区划调整,先后变更为大漕村16组、大漕村8组)经全体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所有的1000余株柑橘树以3万元价格卖给本社社员杜某柱,双方签订《协约》白纸黑字明确约定:“园内面积照现有果树为界,所有果树必须在园地生长;不论任何人不得改变果园面积;园内果树死后,面积应该生产队所管。”该协议经当时的村委会及乡政府同意后生效,杜某柱按约定一次性付清款项,开始对果园进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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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协约,当事人提供)
1987年4月,因政策调整,寿民乡政府认为果园买卖不符合相关规定,将果园收归集体所有,并组织公开招标承包,杜某柱中标后与集体签订《果园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7年,每年承包费3000元,其购买果树的3万元借款由本人在承包期内自行偿还。这一变更引发了后续一系列法律争议,杜某柱以买卖协议有效、集体应退还购树款为由,与集体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历经蒲江县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1996年1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1984年的果树买卖协约合法有效,1987年的承包合同已到期,判决杜某柱自1995年起,每年向集体支付1400元土地使用费,直至园内果树自然死亡,土地交还集体。此后数十年间,杜某柱按判决支付费用,果园主要种植耙耙柑、不知火、爱媛等柑橘品种,由其家庭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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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果树买卖协约有效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矛盾激化与冲突发生:集体诉求与经营权益的碰撞
随着时间推移,村民对果园的经营状态和费用标准逐渐产生异议。村民们认为,30余年过去,当年约定的每年1400元土地使用费标准远低于当前市场水平,且杜某柱在经营期间不断补栽、嫁接新品种,导致“果树自然死亡”的期限无限延长,集体土地长期被个人占用,损害了集体公共利益。
2017年7月8日,大漕村16组数十名村民聚集至果园,手持镰刀、斧头、锯子等工具砍伐果树,共计损毁40余株,其中包括种植7年的耙耙柑和3年嫁接的爱媛等品种。据执法单位询问笔录,村民此举旨在通过过激行为促使杜某柱出面协商果园权属及承包费用问题。杜某柱的女儿杜某倪当时在场阻拦,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杜某柱家庭随后报警,执法单位介入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此次砍树事件后,矛盾进一步升级。2017年8月至9月,村民多次采取围拦果园、损坏果树及果实等行为,导致杜某柱家庭当年果园绝收。2019年至2023年间,村民多次阻拦杜某柱出售果实,导致已采摘的果实无法运输,最终腐烂变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期间,寿安镇政府、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提出过“给予五年过渡期后腾退”等方案,但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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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出售,当事人提供)
司法审理与争议焦点: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的考量
2018年1月9日晚,杜女士一家遭遇了一起严重的暴力事件,涉事村民对杜女士及其家人进行了殴打,致使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随后原大漕村16组以“告知书”方式解除承包,要求其于2018年3月30日前返还果园土地经营权,杜某柱对此持有异议,未按要求腾退。2023年双方纠纷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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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当事人提供)
2023年9月,大漕村8组以物权保护纠纷为由,将杜某柱诉至蒲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返还果园土地。原告方主张,案涉土地为集体所有,双方未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期限,应属不定期合同,集体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且杜某柱存在扩大占用土地面积的行为。被告杜某柱则辩称,其基于省高院生效判决享有合法经营权,《协约》中“果树死后交还土地”的约定明确,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不存在侵权行为,集体无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蒲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纠纷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双方协议对土地使用期限约定不明,形成不定期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大漕村8组已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指出,若按“果树全部自然死亡后交还土地”执行,将违背公平原则和集体利益,故判决杜某柱在判决生效后次年3月31日前移栽果树、腾退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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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杜某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杜某柱仍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3月20日,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其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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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现状与后续:多方协调下的权益平衡探索
多年来经营果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杜某柱及其家庭始终坚持,自己通过合法手续买卖果树、承包经营果树,应依法享有果园的合法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停止公权力的不当干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2年土地被确定为园地,而协议明确约定果树必须在园地生长,这进一步印证了其对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合理性,不存在所谓“到期腾退”的情形,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多年来,其合法经营权益持续受到侵害,相关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以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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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包费,当事人提供)
期间,杜某柱曾以果园涉及“高铁新城片区”建设规划、土地面临征收为由,向蒲江县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单位、寿安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查询征地批准文件、补偿方案等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均书面答复称,该地块未纳入相关建设规划,不存在土地征收行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这场跨越三十年的纠纷,始终围绕着合法权益的界定与维护展开。如何在尊重历史协议、保障个人合法经营权益与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兼顾集体公共利益,找到各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仍是当前的核心问题。随着相关司法监督程序的推进,期待能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既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契约精神,也妥善化解各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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