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西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管理一支队侦办的一起严重超员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经依法移送司法程序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除车辆驾驶人外,车辆的2名管理人也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7日10时30分许,高速一支队民警发现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司乘区人头攒动,存在超员嫌疑,车辆当时正以近100公里的时速行驶,路面执勤民警于10时55分许将该车安全引导至G72泉南高速上行方向伶俐服务区。经现场清点,该车核载55人,实载89人,超员34人,超员比例高达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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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查,除驾驶人何某某外,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苏某、李某亦对该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3名嫌疑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站外沿途揽客、遮挡车内动态监控设备的方式逃避监管,在犯罪过程中存在意思联络,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均系主犯。
“法盲”不是护身符
案件侦办过程中,3名嫌疑人称他们只知道超员载客违法,没想到还会构成犯罪,只知道醉驾入刑,不知道严重超员危险驾驶入刑,对自身行为悔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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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5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何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30元,追缴被告人苏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元。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交警提示
春运在即,广西公安交管部门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是载客不超员。首先,超员载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如果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还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车辆驾驶人、管理人、所有人都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二是不乘超员车。超员车辆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如制动距离延长、轮胎易爆、车辆易侧翻,超员乘客无安全带保护,一旦发生事故,伤亡风险极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黄崇焊
内容来源:高速一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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