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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盘点|2025年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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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2025年食品行业一些值得关注的监管政策如下:《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印发;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标签标识新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等。……(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5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商务部等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了2025年食品行业一些值得关注的监管政策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印发

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聚焦从农田到餐桌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贮存、运输、寄递和配送、销售、消费、进口等各环节进行了系统梳理。梳理过程中对应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食品贮存监管、食品运输协同监管、食品寄递和配送安全管理、网络食品销售新业态监管、餐饮服务综合监管、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等8个方面需要健全完善的机制措施。

《意见》既有重长效的制度安排,也有见成效的具体举措,还有抓成效的工作要求,通篇体现了食品安全系统的治理理念。可以概括为“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了制度创新。《意见》总结了近年来各部门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顶层制度安排。比如,为防止运输过程中食品受到污染,《意见》建立了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明确了运输散装液态食品车辆的食品安全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核发食品准运证明,确保专车专用;制定了运输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加强交付、装卸、运输管理和运输工具的日常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散装液态食品运输过程污染风险问题。又如,为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安全监管,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制度,将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食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启动应急处置的食品等列入负面清单,并进行实时调整。

二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信息共享、通报协查、联动处置、双向衔接等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多部门综合治理,有效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比如,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意见》要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强化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证出证管理和进货查验。又如,为及时防控进口食品风险,《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进口食品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机制,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求各级海关、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等及时通报、处置和反馈。

三是强化了主体覆盖。《意见》进一步拓展了主体监管范畴,在传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之外,将贮存、配送等环节的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实现主体全覆盖、过程全管控。比如,针对食品贮存过程中责任不清、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意见》明确要求食品贮存主体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备的贮存条件,实施全过程记录,严格风险管控,同时要求贮存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又如,针对网络销售、寄递食品安全等问题,明确将网络交易各主体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纳入监管范畴。

四是强化了重点治理。《意见》聚焦民生关切的热点问题,明确了监管的重点领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比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校园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意见》明确教育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要完善学校食堂供应商资质评审制度,推动学校大宗食材集中招标采购,指导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高效规范运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承包经营、食材供应、供餐等经营主体准入许可,依法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又如,针对快速发展的网络订餐配送,《意见》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订餐平台,以及平台里的餐饮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落实网络订餐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为精准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发布四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督促相关领域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规定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共24条,针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适用范围、风险报告、工作机制衔接、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义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规章适用范围,健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系。《规定》明确规章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有关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与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分别立法,并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规章参照适用范围。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是优化工作制度机制,避免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规定》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在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固化为制度文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与已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实施,避免实际执行中机械重复相同工作。

三是细化监管具体要求,回应基层监管实践面临的问题。《规定》补充完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规定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内容应当与被抽考对象的岗位职责等相适应,且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

规定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同时,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三是完善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规章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报告。

规定三:《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34条,着重解决5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首次明确了餐饮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等的定义,从过去单纯的“看数量”到目前的“看模式”,着重解决过去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的“监管对象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重点细化了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承担并落实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着重解决一些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对门店管理“宽松软甚至根本不管”的问题。《规定》明确,企业总部对全链条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每年必须将一定数额的营业收入用于食品安全管理,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绝不允许餐饮连锁总部只收钱却不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三是明确界定了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着重解决以往经常出现的“出了问题相互推诿”的问题。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绝不允许有法外之地!《规定》明确,企业总部应当发挥统筹管理作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并针对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分别确定了每月、每周、每日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四是要求将标准化、智慧化融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着重解决一些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不知道怎么管门店”的问题。《规定》明确,企业总部应当制定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加工制作等操作规程,通过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方式,保障食品安全,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五是明确了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对应的监管层级,着重解决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监管超大规模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问题。《规定》明确,依据门店数量和风险等级,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不同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明确餐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相关要求等违法违规情形和相应的罚则。《规定》还特别提出,企业总部通过订立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规定四:《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压实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着力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压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要求企业总部应当建立并实施覆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制度机制,重点明确企业总部在食品安全风险研判、考核评价、巡查检查、人员培训、进货查验、经费保障等方面责任义务。对实施统一采购、配送的企业,要求企业总部应当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统一建立并督促落实出库发货、承运管理、门店收货联单记录制度。

二是实施企业三级贯通管理。要求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分别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基础上,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实施逐级报告,形成门店、分支机构、企业总部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问题报送处置机制。其中,门店要向分支机构报送并处置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支机构要及时督促整改问题,及时汇总分析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共性问题,并向企业总部报送;企业总部要及时总结分析分支机构、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系统性问题,要提出并落实解决措施。

三是细化各方责任要求。分别细化企业总部、分支机构、门店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发现、防范、管控等方面要求,重点明确食品采购、人员培训考核、投诉处理、应急处置,以及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方面的责任要求;针对自行或委托贮存、配送的不同情形,还明确了场所、环境、容器、设备等的具体规定。

四是明确各级监管权限。根据经营模式、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对食品销售连锁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及以上门店的企业总部的监督管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管理300家以下门店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门店的监督管理。

五是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在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础上,新增企业总部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企业总部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状况实施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三、《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清晰界定委托生产范围。明确食品委托生产为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将采取商标许可、特许经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方式委托生产食品的行为,均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明确委托双方资质要求。规定委托方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必须具备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市场主体不得委托生产。受托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能力接受委托。

三是细化委托双方责任义务。细化委托双方在资质查验、原料查验、标签标识、食品安全自查、检验留样、召回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责任。要求委托方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受托方实施监督;受托方对生产行为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四是规范委托生产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应包含的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禁止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委托双方自身依法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五是建立食品委托生产报告制度。要求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要求报告内容变更或合同终止,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六是加强属地监管。要求委托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一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报另一方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监管协调联动、无盲区。

七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针对委托双方资质不符合要求、未履行委托生产食品报告与检验义务、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委托生产行为违反规定、委托生产产品不合格等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罚则。要求在查处相关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时,应当“倒查”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况,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严惩。

相关报道:《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食品标签标识新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不断完善食品标识监管体系。2025年,《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正式出台,并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25)两项国家标准同步发布。此外,为进一步细化GB 7718-2025有关数字标签要求,2025年9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两年的过渡期,为消费者带来更清晰、透明、实用的食品标签信息。

《标识办法》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

一是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如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让消费者易于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

二是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使用白底黑字等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层次提升,其中,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含)的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3.0毫米,其他小包装标注的字体最小高度提升至2.0毫米。

三是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四是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标识办法》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应当使用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进行标注,且字体的高度从现行的1.8毫米,按照包装最大表面面积不同,分别提升至2.0毫米、2.5毫米。

五是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标识内容不得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不得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为避免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要求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真实属性、如实体现所用原料。

六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标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七是强化网络食品销售标示要求。《标识办法》规定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预包装食品的主要标签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售食品标识信息的检查监控,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食品标识信息,并保存有关记录。

八是合理配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标识办法》在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明确在规章权限内规定对食品标识不规范等行为在责令整改的同时,可以对违规对象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与此同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过渡期2年,企业可提前执行新标准要求。

本标准与 GB 7718-2011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预包装食品定义中增加了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修改了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的定义,增加了数字标签的定义,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修改了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规范了食品名称、日期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配料表的标示要求,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归类标示和定量标示的要求; 修改了生产者和经营者信息、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的标示要求; 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标示要求; 增加了食品声称、进口食品和数字标签的标示要求; 将部分正文内容移至附录,调整了章节编号的顺序; 增加了新的附录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部分标签项目的标示形式”,原附录C的内容合并到新的附录A;原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变更为附录C,明确了不规则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D“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为确保GB 7718-2025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相互衔接、清晰明确,使得食品标签要求易操作、好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原则就食品标签的管理问题达成了共识,明确了GB 7718-2025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新版GB 7718-2025删除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字体、字号、多重包装、净含量、配料表引导词、生产经营者信息等具体标示要求,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政策二:《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细化数字标签应用要求,丰富食品标签信息展示形式,解决食品标签不易识读等问题。

《公告》明确数字标签是指将预包装食品实体标签通过数字化技术或手段展示的相关信息,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规定。

《公告》规定通过数字标签展示生产者详细地址的,可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简化生产者地址标示。受实体标签版面限制,可以通过数字标签展示配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地信息、食用方法、产品追溯、食品安全与营养等合法合规信息。

《公告》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数字标签展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相关信息客观、科学,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数字标签内容必须清晰、醒目、易于识读,不得篡改。

《公告》鼓励数字标签二维码与包装上其他二维码整合,实现多码合一,实现食品信息展示、食品追溯等多重功能。

相关报道:《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数字标签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5号)

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5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采用“小切口”模式,聚焦当前食品安全领域两大突出问题: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监管空白和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监管缺失,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并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填补制度空白。

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一是实行许可制度。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准运证明。二是明确发货方、收货方、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义务。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收货方应当查验准运证明、运输记录,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并及时清洗,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篡改运输记录、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四是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二)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增加“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将其纳入注册管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违法生产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相关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六、国务院食安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

2025年7月,国务院食安委发布《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发挥食品从业人员“内部吹哨人”作用,鼓励其主动参与监督,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预防为主原则,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按照部署,2025年12月底前,重点领域及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将率先建立实施该机制;2026年12月底前,机制将覆盖至其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口食品进口商及代理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等。

《意见》明确了报告内容和报告途径,报告内容涵盖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食品安全管理问题。《意见》还指出,从业人员可通过“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选择向所在单位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风险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收到报告后,需及时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要尽快整改到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单位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依据隐患大小给予报告人员不同程度的奖励,对报告重大隐患的予以重奖。

《意见》要求各地区食安委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及时开展报告问题隐患核查处置。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专项奖励资金,支持从业人员报告隐患,引导知情群众反映身边风险,确保取得实效。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开发的“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是上述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重要载体,也是畅通知情人举报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在系统注册账号,免费在线上接收、处理员工内部报告;知情人可通过举报系统向企业报告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相关报道:国务院食安委关于推动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意见(食安委发〔2025〕4号)

支持实名匿名双轨制!全国食品安全内部知情人举报系统上线

七、特殊食品一系列监管政策汇总

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关乎“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一系列特殊食品的监管政策。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

2025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进一步落实新修订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持续优化完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

《指南》严格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总结梳理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以下简称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科学认知、注册实践、产品研发及生产实际等内容,从产品配方及其设计依据材料、生产工艺材料、稳定性研究材料、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以及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情形6方面进行优化。对符合《指南》相关要求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相关材料,对已获得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的企业,不再重复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这些优化措施有利于提升全营养配方食品审评审批效能,降低企业研发注册成本,进一步激发特医食品市场活力。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此前已发布过电解质配方、碳水化合物组件、蛋白质组件等3类特医食品注册指南。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的公告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医食品注册指南

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优化注册管理要求,指导企业研发创新,提高注册申报效率,推动提升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可及性。

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罕见病包括苯丙酮尿症、枫糖尿症、丙酸血症/甲基丙二酸血症、酪氨酸血症、高胱氨酸尿症、戊二酸血症Ⅰ型、异戊酸血症、尿素循环障碍等类别。对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医食品患者呼声大、临床急需,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此类产品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指南》严格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产品中不能代谢氨基酸的限量以及必需(含半必需)氨基酸的含量,对于维生素、矿物质等其他营养成分,可根据适用人群营养需求适当调整。同时,在生产工艺、研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方面,《指南》也明确了相应技术要求,为企业申报相应产品提供翔实的全方位指导。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的公告

3)肝病、胃肠道吸收障碍特医食品临床研究指南发布

2025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肝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胃肠道吸收障碍》两项技术指导文件,旨在指导企业和临床试验机构规范相应类别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过程,保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提高注册审评审批效率,保护受试者、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并保障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临床有效性。

本次发布的指导文件结合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肝病、胃肠道吸收障碍患者的病理、生理特点,详细列明了试验目的、试验方案设计、观察指标等方面的内容,为肝病、胃肠道吸收障碍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设计、实施、评价提供明确指导,有助于推动相应类别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研发注册,优化特医食品市场供给,以更好满足患者营养需求。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肝病》等文件的公告(2025年第17号)

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流质配方和增稠组件两类特医食品注册指南

2025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流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特殊医学用途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优化注册管理要求,指导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特医食品安全营养,提高注册效率,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更好满足患者临床营养需求,促进特医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指南》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基于科学认知、注册实践、产品研发及生产实际的情况,优化了注册申请材料要求。一是在生产工艺设计方面,同一生产线已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注册的,仅需提交关于工艺设计、形态选择、工艺过程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生产工艺设计依据、文献资料等;二是在稳定性研究方面,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稳定性研究并保留记录备查的基础上,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稳定性研究的开展时间及相关情况的说明,可不提交研究报告;三是在研发生产能力方面,申请注册时仅需提交关于研发机构、生产场所主要设施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情况的一致性说明,可不提交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材料的原始文件及证明材料。

《指南》明确了不需要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的情形。同一生产线已有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或流质(增稠组件)配方食品批准注册,且生产工艺类型基本一致的,一般不再进行生产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流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等文件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流质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等文件的公告》解读

5)两部门联合发布两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

2025年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两项标准将于2026年9月2日起实施。

2013年12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为特医食品的生产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对保障食品安全、满足临床营养需求、规范特医食品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修订了产品分类及技术要求等,例如新增了部分营养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等产品类别,细化了氨基酸组件具体类别,调整了全营养配方食品营养素限量、新增可选择性成分等,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不同疾病状态患者的营养需求。

《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我国第一个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国家标准。《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的基础上,基于肿瘤代谢特点与营养需求,明确规定了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原料、感官、营养成分,以及标签和使用说明等方面要求,能够更好地满足肿瘤患者的营养需求。

相关报道:两部门联合发布两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标准

2、婴幼儿配方食品

1)鼓励生乳加工!婴配乳粉原辅料管理公告发布

2025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鼓励使用生乳直接加工,细化原辅料管控要求。

《公告》强调,婴配乳粉企业应从原辅料源头采取措施,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细化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要求干混合工序添加的原辅料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婴配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实施逐批检验。

《公告》鼓励企业使用生乳直接加工婴配乳粉,规定1岁以上幼儿配方乳粉标签配料表项下可以相同字号标注“生牛乳加工”或者“生羊乳加工”字样,标签调整后按要求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无需向总局申请变更注册。

《公告》强调禁止变相分装,加严基粉(干法工艺生产中一种可选择使用接近婴配乳粉的原料)管控,明确要求基粉工厂具备婴配乳粉生产能力,严格贮运和使用管理,尽可能缩短基粉使用期限。

《公告》的发布有利于规范企业生产行为,保障婴配乳粉质量安全,提升产品新鲜度,对促进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

2025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是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特定风险要素发布的首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南。

蜡样芽胞杆菌是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部分菌株能产生肠毒素,耐热性强、不易杀灭,是婴儿配方乳粉风险防控的重要指标;克罗诺杆菌是一种食源性条件致病菌,对0—6月龄婴儿,特别是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或免疫受损的婴儿威胁很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规定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检出克罗诺杆菌。

《指南》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基于蜡样芽胞杆菌、克罗诺杆菌基本特性,结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干法工艺、湿法工艺流程的特点,对原料、人员、设备、环境等可能的风险输入途径,工艺环节、生产操作中可能造成污染的风险要素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在良好生产规范框架范围内提出了风险防控原则,提供了有针对性风险监控方案及风险防控措施,并就污染的调查、纠偏、清除等关键程序作出指引,供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参考使用。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市监特食发〔2025〕16 号)

3)市场监管总局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按照本办法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规定执行”。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等程序和要求,总体上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保持一致。

市场监管总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决定》要求,积极推进婴配液态乳监管制度建设。

2025年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受理企业有关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严审婴配液态乳产品配方的安全性、科学性,强化婴配液态乳生产经营全过程风险防控,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47号)

3、保健食品

1)关于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5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明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过渡期届满后未换证有关问题的函》进行答复。

答复表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已注册备案的非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予以规范。

根据《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要求,过渡期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过渡期内准予注册或转备案的,应当严格按照新注册证书技术要求或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请广东局及时梳理“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的生产许可情况,对于过渡期内未完成换证的产品,应指导有关生产经营者按照现行要求规范并换证后再依法开展生产活动,同时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保健食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

2)辅酶Q10和褪黑素备案产品可用剂型扩展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2021年发布的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增补辅酶Q10和褪黑素备案产品剂型和可用辅料。

根据公告,以辅酶Q10为单一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用剂型增加粉剂和口服液;以褪黑素为单一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可用剂型增加口服液。公告的发布,为企业研发更适合老年人咀嚼吞咽和营养吸收的保健食品提供了重要指引,将进一步丰富消费者选择,满足市场需求。

据了解,公告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的公告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2025)发布

2025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生产规范》)(GB 17405—2025)。

《生产规范》基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框架修订,代替《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对原标准中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保健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验证和检验要求等多项内容进行修订,增加食品安全管理、产品召回及追溯管理要求及不同类别保健食品作业区划分指南。

《生产规范》的发布,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一方面,保持与GB 14881的协同性,有助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流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贴合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际需求,提升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与内生动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完善特殊食品标准体系,强化特殊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供给,将标准与保健食品监管原则紧密衔接,构建起更为完善的监管链条,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相关报道:两部门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2025)问答

八、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汇总

2025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文件。除了前面整理的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学校的要求要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此外,总局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校园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补齐了现有的制度短板,健全了制度体系。

1)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国务院食安办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和现代化治理水平,部署各地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

《通知》要求,学校校长(园长)应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学校要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规范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大宗食材采购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实行承包经营的,应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建立食堂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校外供餐的,应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供餐单位,严格实行评价和退出机制。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对本地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食安办、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交流会商,健全校园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通知》指出,要持续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水平,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食品安全投诉处置机制和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

相关报道:国务院食安办 教育部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首个校园配餐服务管理国家标准发布

2025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校园配餐服务企业管理指南》国家标准,是校外企业的管理指南。该标准适用于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提供学生餐制作及配送服务的校园配餐服务企业,是校园配餐服务管理首个国家标准。

该指南覆盖校园配餐的各个环节,比如食谱及原料管理、加工制作、备餐与配送、用餐服务、服务评价改进、应急处理等全链条、全过程、各环节,而且在这些链条上、环节上也明确了严格的管控要求,为校园配餐服务企业的合规管理提供标准化指引,填补了校园配餐领域标准空白,过去是没有的,为后续的管理形成规范性的指引。

相关报道:首个校园配餐服务管理国家标准发布

3)两部门联合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

2025年9月,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国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深化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制度体系,切实提升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指引》一方面要求教育部门完善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资质评审。教育部门在供应商资质评审方面还需要完善相应的制度,要建立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是严格大宗食材供应等经营主体准入,及时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建立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对于学校要求建立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管理,发挥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监督作用,通过共治形式来共同提升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通过《指引》等相关制度的出台实施,有效规范学校大宗食材,米、面、油、肉、蛋、奶等的供应管理。

相关报道: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5〕30号)

4)五部门联手!事关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

2025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每学期常态化开展联合检查。

《通知》强调,联合检查重点任务包括膳食经费管理、供餐运营管理、校长负责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落实、加工制作过程控制、营养配餐、社会共治7方面内容。如:学校是否定期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校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是否陪好开学第一餐;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是否严格按要求进行关键环节过程控制等。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对照检查要点表,严查严管各类问题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依法依规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检查,通过联合检查,有效减少入校、入企频次,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现象发生。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联动配合,不断建立完善情况通报、问题整改、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强化行纪贯通和行刑衔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常态化开展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的通知

九、标准监管政策汇总

2025年,监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标准层面的监管政策。

1、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发布5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5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标准修改单。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2项食品标签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等3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发酵乳》等4项食品产品标准、《调制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3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消毒剂》1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等4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 叶黄素》等4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中锑的测定》等29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生乳》《灭菌乳》《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9项修改单。

本次公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增加了数字标签的标示要求,有效实现食品标签信息“可听”“可播”“可放大”等功能,切实提升消费者阅读标签的体验感和企业通过标签传递食品相关信息的效力。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促进营养健康、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优化了营养标签标示要求。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完善了营养成分含量要求,新增了脂肪代谢异常配方等六大产品类别,为特殊医学状况婴儿提供精准营养支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标准扩大了产品品类,调整了营养成分指标和添加糖的供能比,更好地满足婴幼儿营养健康需求。

《消毒剂》标准新增了使用原则和使用方法等要求,在确保消毒效果的同时保障使用安全。

《灭菌乳》第1号修改单明确了不再使用复原乳生产灭菌乳的要求。

《食品中锑的测定》等29项检验方法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标准体系。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等5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9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 第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发布5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32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25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5年第6号公告,发布32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

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1项通用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2项特殊膳食食品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食品接触用硅橡胶材料及制品》等2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血红素铁》等6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 碳酸铵》等5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理化检验 总则》等12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生乳》《灭菌乳》等2项修改单。

本次公布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我国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基础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各环节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新增加了HACCP原理及其应用指南,将“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 全程控制”食品安全管理原则传递给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生乳》《灭菌乳》修改单调整了山羊乳酸度等指标,有效提升了标准的适用性,在保障奶农权益的同时,满足消费者对奶品的多元化需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增加了产品类别、调整了可选择性成分和部分营养成分的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满足不同疾病人群营养需求。

新发布标准聚焦“防风险、保健康、促发展、强监管”,进一步完善了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从原料到终产品各环节、从普通人群到特定人群全人群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截止目前,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25项,包含2.3万余项指标,涵盖340余种食品类别,推动将食品产业发展建立在高水平安全之上,在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同时,赋能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报道: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5)等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2项修改单的公告(2025年 第6号)

新发布3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持续动态完善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3、《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针对近年来外卖行业存在的“幽灵外卖”、非理性竞争以及外卖配送员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立足行业实际,坚持“需求牵引、问题导向”,提出“四个聚焦、四个强化”,推动引导外卖平台同步深化整改。

聚焦平台内商户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通过规范商户入驻审核、日常运营管理等环节,引导外卖平台切实履行对商户的服务与管理责任。支持鼓励商户积极响应“互联网+明厨亮灶”有关要求,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聚焦平台收费与促销行为,强化竞争秩序规范。明确平台收费规则及促销活动管理要求,督促引导外卖平台简化收费项目、规范促销行为,推动各类收费信息透明化、促销规则合理化,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聚焦平台用工管理,强化配送员权益保障。围绕劳动强度、职业关怀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合理确定劳动时间、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探索多元保障方式等内容,助力健全配送员权益保障机制。

聚焦平台内争议处理,强化协商机制建设。督促平台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完善消费者、商户、配送员等多元主体投诉、申诉及处置机制建设,确保平台管理程序透明,畅通投诉举报与异议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基本要求》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前瞻性原则,在充分调研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广泛采纳商户、配送员、消费者等多元主体意见建议,切实帮助外卖平台优化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多方共赢,进一步推动外卖行业在良性竞争中创新发展。

相关报道:《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发布实施

《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专题新闻发布会实录

十、新版《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于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原《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包括25条,较《试行办法》增加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大幅增加行业促进条款。此次修订突出促进导向,优化餐饮业鼓励发展方向的表述,更加贴近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增加餐饮业对外交流合作、数字化发展、标准制修订、地方特色餐饮培育等方面的鼓励性条款,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中增加制定实施促进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培育促进平台等内容,加力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二、细化反食品浪费有关要求。一是落实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材管理、引导提醒、餐食及服务提供等方面以及团餐和宴席服务、自助餐服务、外卖服务等场景的反食品浪费要求。二是从优化用餐需求分析、充实菜单信息、配备公勺公筷、提供打包服务、给予光盘奖励等方面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三是增加行业协会在制止餐饮浪费方面的有关要求,并简化其他关于行业协会的一般性职责表述。

三、调整部分餐饮经营要求。一是在提出总体性合规要求的基础上(第九条),删除有关食品安全、标价、促销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具体条款内容,调整商家自行配送方面的有关表述,整合纳入第十四条。二是根据反食品浪费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完善餐饮服务经营者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等方面的要求。

四、完善商务主管部门职责。一是在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条款中,增加制止餐饮浪费和安全生产有关内容,更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有关要求。二是将“开展行业统计”修改为“开展监测分析”,并增加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三是落实反食品浪费法要求,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存在严重食品浪费行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约谈的内容。四是根据综合执法改革实际情况,设置执法衔接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五年第3号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十一、七部门印发《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

202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全面赋能食品工业发展。

《方案》提出,到2027年,重点食品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均达到75%,培育10家以上智能工厂,建设5个以上高标准数字化园区,打造百个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培育一批高水平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形成一系列先进适用数字化解决方案。到2030年,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基本实现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食品工业数字产业集群。

围绕发展目标,《方案》部署实施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新模式新业态培育、产业提质升级、筑基聚力赋能4大行动,并细化为18项具体措施,对乳制品制造、酿酒、精制茶制造等细分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因业施策、一企一策,推动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

相关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5〕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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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09:04:50
水贝市场已禁售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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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
2026-01-21 08: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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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卧浮生
2026-01-21 21: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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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盖熊本熊
2026-01-22 07: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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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球帝
2026-01-21 18: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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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历史老号
2026-01-20 05: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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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青云啊
2026-01-21 2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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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星河的笔记
2026-01-21 19: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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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商业趋势
2026-01-21 08: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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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丝聊古今
2026-01-20 09:00:29
2026-01-22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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