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以为能悄悄了事。谁知,这种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更触碰法律红线,日前,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东沟人民法庭对这起婚内赠与纠纷案依法作出判决,丈夫赠与第三者43万元的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剩余款项。
案 情
20多年的婚姻,本以为是平淡生活里的相互扶持,却在离婚后揭开了令人意外的一幕。
元香和阿杰在2001年结婚,一起走过20多年,在2024年5月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不久,元香偶然得知,前夫阿杰在2020年5月开始与菲菲在婚内保持不正当关系。
更让她震惊的是,阿杰在2020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向菲菲转账,累计金额43万元。这些钱都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却被阿杰擅自转给了第三者。
得知真相后,元香既委屈又愤怒。此后,菲菲只在2024年6月份分3次向阿杰返还了共计21.5万元,对剩余的21.5万元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拒绝返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元香将菲菲诉至东沟人民法庭,请求确认阿杰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菲菲返还剩余的21.5万元。
判 决
东沟人民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互相忠实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更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涉案43万元款项系元香与阿杰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该大额财产,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阿杰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菲菲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元香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菲菲,不仅侵害了元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其行为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菲菲基于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理应予以返还。
东沟人民法庭依法判决阿杰对菲菲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菲菲向元香返还剩余赠与款项21.5万元。
说 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积累的,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二者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又因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第三者因此取得的财产缺乏合法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全额返还。
本案的判决,不仅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更以司法裁判的形式鲜明传递出法律不保护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坚决抵制婚内出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倡导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婚姻家庭理念,弘扬优良家风和社会正气,让司法成为守护公序良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坚强后盾。(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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