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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3年,李文斌(非京籍)因长期在京工作,欲购房安家,但受限于户籍政策,无法直接购买经济适用房。
其姐姐李秀兰系北京某国企职工,享有单位经适房购房资格。
经协商,李文斌以李秀兰名义购买大兴区一套经适房(即一号房屋),总价28.3万元,全部由李文斌支付,并由其装修入住。
购房当日,李秀兰及其家人出具书面《证明》,明确:“房屋系李文斌全额出资购买,产权、使用权归其所有,仅因户口限制借用李秀兰名义。”
此后16年,一号房屋一直由李文斌一家居住使用。
2019年,李文斌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其妻王静与子李浩作为法定继承人,多次要求李秀兰配合处理房屋,但遭拒绝。
因李秀兰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借名约定,王静、李浩遂起诉,请求:
解除借名买房合同;
返还购房款及契税29.4万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500万元。
李秀兰辩称:
双方无书面合同;
因弟弟无购房资格,一直无法过户;
自己因出借指标,丧失购房机会,亦有损失;
增值索赔过高,应予调减。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解除李文斌与李秀兰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
✅ 李秀兰返还购房款及契税294,583元;
✅ 李秀兰赔偿房屋增值损失275万元;
注:法院认定,2008年前借名购经适房合同有效,虽双方均有过错,但实际出资人权益应获实质保护。
三、法院说理要点
法院围绕三大焦点展开: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且有效:
虽无书面合同,但有亲属出具的书面证明+全额出资+长期实际占有,足以认定合意;
房屋购于2003年(早于2008年4月11日),适用“老政策”,不因规避限购而无效。
合同可依法解除:
出资人已去世,继承人承继合同权利;
名义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就解除达成一致。
增值损失按过错比例酌定赔偿:
房屋评估价500万元(商品房标准),扣除10%政府收益后为450万元;
但因双方明知是经适房且出资人始终无购房资格,对无法过户均有过错;
综合考虑亲情、出资、居住、政策等因素,酌定名义人赔偿275万元(约占增值部分61%)。
法院强调:
“对于历史形成的借名买房关系,法律应尊重客观事实,
在公平原则下平衡双方利益,而非简单否定实际权利人的合理期待。”
四、律师提示
本案是“亲属间借名 + 老政策经适房 + 出资人去世 + 继承人维权成功”的典范,启示:
“老经适房”借名大概率有效:
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经适房合同,即使借名,法院通常认可其效力。
书面证明+长期占有=强证据链: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购房当日亲属签署的《证明》,明确权属归属,避免日后争议。
继承人可承继借名合同权利:
出资人去世后,配偶、子女可作为原告主张返还出资、赔偿损失,无需先确权再索赔。
✅ 建议:
若您持有类似“老经适房”,务必保留出资凭证、居住证明、亲属书面确认;
如名义人反悔,立即起诉解除合同并索赔增值,避免房价波动或政策变化导致损失扩大;
即使无法过户,法院仍可支持高额增值赔偿,实现经济补偿。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亲属间借名买房、经适房继承索赔、历史房产纠纷等复杂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类似案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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