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很明确——哪怕有真实生意,只要货不是从开票方拿的,从别处弄来发票抵扣,就算虚开,理由是国家在进货环节没收到税,抵扣导致税款损失。这种“唯虚开行为论”影响了很多案件,但现在司法风向变了,而且往更合理的方向变。
现在的关键是区分“逃”和“骗”。逃税是逃避自身纳税义务,比如企业有真实经营,用虚开发票抵扣本应缴纳的税款,主观是少缴税,客观造成国家应收税款损失,按逃税罪处理;骗税是无真实交易,用虚开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比如空壳公司虚开,主观是骗国家的钱,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这种转变来自2024年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明确“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无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回归“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025年的司法实践更具体,不少案例把过去的虚开行为转为非法购买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比如天津某建筑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某向姜某非法出售7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姜某支付开票费,法院认定张某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姜某及公司构成非法购买罪;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支付开票费取得虚开发票抵扣,法院认定其构成非法购买罪。这些案例都不再机械认定虚开,而是根据行为性质区分罪名,给有真实经营的企业留了空间。
2026年的监管更严,金税四期实现了“开票数据、银行流水、物流记录、员工社保、工商信息”的全打通,查的是全链条证据链。比如开一张10万的建材发票,系统会自动核查有没有对应的采购合同、资金流水、物流单,发票流与资金流不符会直接预警。而且连带责任穿透,开票方、受票方、介绍人都要担责,帮朋友开一张违规发票,可能从“人情往来”变成“牢狱之灾”。
这种变化对企业和个人意义很大:有真实经营的民营企业,因融资、记账不规范等非骗税目的虚开,不再动辄面临重刑,避免“一罪毁一企”;司法资源集中打击空壳公司虚开、无真实交易骗税等恶性犯罪,精准聚焦;企业和经营者能清晰判断行为边界——少缴自己的税按逃税罪处理,有补缴、行政处罚的从宽空间;骗国家的税必遭重罚。
现在碰上这类事,千万别用旧案例、老经验判断,得从事实、证据到法律全盘筹划。比如家人或公司涉及虚开发票,要先区分是逃还是骗,逃税的话看能不能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骗税的话得赶紧找懂新趋势的律师团队。而且2026年之后,“人情开票”千万碰不得,帮朋友开一张违规发票,可能从“人情往来”变成“牢狱之灾”。
金税四期的“天眼”不是闹着玩的,做餐饮的开“五金配件”发票、小规模企业突然开大额专票无资金流水,都会触发风控。企业要合规,得做好这几点:开票前问自己业务真实吗?信息一致吗?范围匹配吗?开票中注意格式、税率、品目、备注、盖章;开票后做好归档,全电发票传数字账户,纸质发票扫描件和电子台账对应。遇到拿不准的,找专业财税机构咨询,别让“人情”变成“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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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司法不是削弱监管,而是更贴合行为本质,惩罚的是“恶意骗税”,不是“经营不规范”的过失。合规才是企业最大的竞争力,别再用过去的老办法,跟着新风向走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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