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惠州市恺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文书号:惠市环(仲恺)罚〔2026〕1号),因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并处以12.5万元罚款,彰显惠州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筑牢大气污染防治第一道防线的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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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用中国
此次处罚的违法事实明确:惠州市恺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核心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相关裁量标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罚款1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把控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关键环节,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会导致超标排放车辆流入道路,直接加剧大气污染。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常态化监管,通过现场核查、数据溯源等方式,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篡改检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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