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5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6年第2期)》,涉及122人。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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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6年第2期)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现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办案部门领取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办案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办案部门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15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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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关于对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的公告》,涉及16名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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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
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2026年第1期)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各大队查获,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告后仍未到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需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的,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扣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14日
附件: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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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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