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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出海观察员无忧。
近年来,国家税务机关三令五申,要求中国税务居民对境外所得进行依法报税纳税。但依然有心存侥幸者或者不明规则者。
1月16日,新华社发稿,称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获悉,税务机关持续加强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纳税的宣传辅导,去年以来提醒纳税人对2022年至2024年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进行自查。
倒查三年!
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计算错误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构成偷税的,依法进行处理。
让大家自查,是给大家机会。因为国家手里现在有牌——CRS大交换。
目前,中国与全球上百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新加坡、中国香港、澳洲、加拿大等热门地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网络已经非常成熟。
这些数据以“TB”为单位,源源不断地流向中国税务机关的大数据中心。
你在香港汇丰有多少存款,在维京群岛的离岸公司套现了多少,在驻派到非洲的单位发了多少工资,都已经在大数据里明明白白。
举几个近年来被查处的真实案例,都很具有代表性,让心存侥幸或者不明规则的人有所警示!
一、“隐形富豪”补税案
中国税务居民L先生在香港和新加坡开设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存放家族资金并购买理财产品。多年来,他认为这些资金都在境外,国内税务局无法知晓,因此从未在年度汇算清缴中申报这些利息和分红收入。
大数据系统自动比对后发出预警:L先生在境外的账户资金规模巨大,且有持续性的高额收益,但其国内纳税申报表中“境外所得”一栏为零。
税务稽查部门针对其境外存款利息和理财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征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L先生总共补税数百万人民币。
二、境外股权转让“零申报”补税案
中国税务居民张某是某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该公司搭建了VIE架构(红筹架构)在境外上市。张某通过自己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的离岸壳公司,转让了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套现金额超千万美元。张某认为交易发生在BVI公司层面,资金也是在境外流转,因此未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
大数据发出预警后,税务机关在审核境内关联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数据时,发现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同时,结合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税务人员发现张某作为中国税务居民,实质上处置了境外资产并获得了收益。虽然形式上是BVI公司转让,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BVI公司无实质经营活动,穿透后视为张某个人转让股权。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补缴20%个人所得税,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三、外派员工避税案
中国税务居民王某,为某大型建筑国企外派非洲某国家的工程师,已在当地工作两年。该非洲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平均约10%)。王某认为自己在国外已经交过税了,回国后就不需要再申报。同时,企业在发工资时,将一部分工资直接发放到王某的国内卡,另一部分作为“驻外津贴”发放到其境外卡。
根据中国个税法,中国居民需就全球收入纳税。王某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但“少交要补,多交不退”。按照中国个税税率,王某必须补缴两年来约15%的差额及滞纳金。企业因未履行全额扣缴义务也被追责。
四、个人账户隐匿境外经营所得案
深圳一跨境电商大卖家陈某,在亚马逊等平台销售产品。为了避税,他没有通过公司公户收汇,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境外销售收入直接提现到其个人及亲属的私人银行账户,并未申报纳税。
银行系统监测到陈某账户有大量频繁的跨境资金流入,立案稽查后发现这些资金实为境外经营所得。这性质就更严重了,不仅是补税问题,更涉及偷逃税款。由于数额巨大且手段隐蔽,案件线索被移送公安经侦部门,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国家税务总局或地方税务机关公开披露,有境外所得的中国税务居民,当引以为戒,不可不慎。
如何界定你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
这些案例的前提,都是当事人为中国税务居民,就得按照要求进行全球征税。那有朋友会问了,我移民了,我拿着美国绿卡,我常年住在欧洲,我国籍都换了,我还是中国税务居民吗?
移民、绿卡、国籍、居住地这些都不是够成你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的唯一条件。
只要你符合下面这些情况,那么你就是中国税务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惯常住所;
2、一年内在中国境内住满183天。
这两条满足任意一条,都是中国税务居民,都要展开自查。
第二条好理解,第一条的“惯常住所”如何定义呢?
咱们得看官方的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的解释:“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那么虽有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国籍或永久居民)但主要生活重心仍然在中国的人士,即使他们严格控制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即一年中不超过183天),仍然会被认为是中国税务居民。但如果这个人的配偶、孩子均居住在境外,同时财产、工作、社会关系等都主要位于中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话,即使这个人仍然保留中国国籍,此时也不会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这是我的理解,核心的一点就是“生活重心”是不是在中国境内。这个生活重心包括家人、资产、工作、社会关系等等。
2026,中国人的全球征税时代已经来临。
只要你还是中国税务居民,那么不要心存侥幸了。随着全球数据大交换,境外资产已经难以藏匿,除了依法纳税,你别无选择。现在让你自查,只是倒查三年,一旦查出你属于故意逃税,那么追征期是不受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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