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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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悠久,海量珍贵文物流传至今,但部分文物因被盗掘、偷盗后非法贩卖至海外,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痛点。
那么,被偷盗后贩卖海外的文物,所有权人可以起诉占有人追回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大田县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诉荷兰奥某某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物权保护案》中明确:
佛像被盗流失海外,并被跨国交易,原所有权人因被盗而丧失对佛像的占有,即产生物权返还请求权。偷盗后贩卖的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肉身佛像属于人类遗骸之文化财产,于道德伦理,亦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奥某某是否应当向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返还涉案佛像的问题
1.关于章公祖师像的所有权问题
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自成立后一直依法管理集体所有的普照堂,长期保管、供奉章公祖师像。章公祖师像作为普照堂内的传世文物,理应由阳某村、东某村的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有权依法代表村民集体行使章公祖师像的所有权。
2.关于奥某某是否因买受而取得涉案佛像所有权的问题
该问题核心在于奥某某的买受行为是否适用中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奥某某的买受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偷盗后贩卖的文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未规定盗赃文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故需结合相关法条进行系统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拾得遗失物和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均规定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于偷盗文物违背文物原始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导致原始所有权人丧失对文物的占有,相较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等脱离原始所有权人占有的情形而言,该种情形对原始所有权人的损害更大,保护买受人法益的必要性相应更低。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在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盗赃文物亦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涉案佛像属于禁止出售给外国人、禁止出境的文物。
从本案证据看,经营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公开市场拍卖过章公祖师像,章公祖师像从未被允许出境,也从未获得过相关出境许可。奥某某亦不能举证证明其买受的涉案佛像曾向中国海关申报并取得许可出口的凭证,故涉案佛像是在未经中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口到国外的,奥某某非法买受涉案佛像的交易行为属非法交易,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章公祖师像属于人类遗骸之文化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亦有其道德伦理基础。
章公祖师像由当地村民长期供奉,对于历代供奉其的原始所有权人以及原属社群却有着特殊的情感、文化、宗教和历史价值。因此,对章公祖师像这一人类遗骸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使其尽快回归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原属社群和文化环境,亦具有道德伦理上的正当性。
3.关于奥某某是否负有返还义务的问题
奥某某是章公祖师像的最后占有人,也是知晓章公祖师像目前下落的唯一知情人,其主张章公祖师像由其通过以物易物的方式转让给案外人,但经法院释明后其拒绝说明并不予提供转让记录。可以推定章公祖师像仍为奥某某占有,奥某某应当依法承担返还章公祖师像的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无论是依据国内法律规定,还是遵循国际公约精神,被盗卖海外的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有权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起诉境外占有人,要求返还文物。“” 跨国追索案的胜诉,就为这类纠纷提供了标杆性指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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