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执行程序中,若因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实际接收,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视为合法送达
司法拍卖程序中多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综合审查标准
——某工贸有限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3)最高法执监126号
裁判要旨
1、执行程序合法性的综合审查原则:当事人对评估、拍卖执行程序提出多项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进行逐一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判断各项执行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实质性损害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拍卖结果的公正性。
2、送达瑕疵的认定与后果:人民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注册地址或约定地址等法定送达地址进行邮寄送达,文书被退回的,可视为已依法送达。因当事人原因(如地址不准确、未及时告知变更、拒收等)导致未能实际接收文书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在邮寄送达同时,辅以现场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可进一步保障程序公开。
3、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包括资产类、土地类、房地产类、矿业权类、珠宝玉石首饰类。根据上述分类,并未明确案涉铁路专用线需要由具有特殊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贵阳中院选取具有各类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和评估人员对此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赴拍卖标的现场查勘核实,依法出具评估报告,故评估程序并无不当。
4、评估程序与拍卖程序的审查标准:评估机构的选定需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名单库中进行,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基于必要的现场查勘。拍卖公告的期限及发布方式应符合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对于竞买人资格、优先购买权通知等程序,应审查执行法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通知和保障义务。对于不影响拍卖公正性、未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程序性瑕疵或疏漏,不足以构成撤销拍卖的法定事由。
关键词
执行监督;网络司法拍卖;评估程序;送达;公告期限;优先购买权;程序瑕疵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并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某工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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