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谢某携妻女一起去钓鱼和钓小龙虾,谢某在钓鱼过程中鱼竿碰到高压电线倒地身亡。事发后,谢某家属将某供电公司和某用电企业起诉至法院,索赔144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贵州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黎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事发地应属于非居民区,高压电线距地的最小距离应为5.5米,而实际高压电线距防洪坝地面高4.70米,不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某供电公司和某用电企业分别承担25%、5%的责任,共计赔偿34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供电公司不服上诉,最终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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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钓鱼时鱼竿碰到高压电线身亡
家属索赔14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5月16日上午,谢某与其妻滚某及女儿谢某某到黎平县敖市镇与锦屏县隆里乡交界的曾家湾处钓鱼和钓小龙虾。谢某在钓鱼过程中鱼竿碰到高压电线倒地身亡。
群众报案后,锦屏县公安局出警到达现场,经现场勘查:在尸体左手掌上见9处电流穿过皮肤烧焦的痕迹,在尸体正下方压着长50cm的金属鱼竿底座……在尸体正上方有三根高压电线,高压电线距防洪坝地面高470cm,电线与防洪坝呈现“X”形,防洪坝高140cm,余未发现异常。
接处警登记表记录:经核实,触电死者为谢某,2025年5月16日早上谢某和滚某、女儿来隆里钓鱼和钓小龙虾,谢某在准备钓鱼过程中鱼竿碰到高压电线,造成谢某触电死亡,家属对死亡无异议。
再查明,2021年8月6日,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分公司与黎平县某厂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双方约定用电地址为黎平县曾家湾,变压器容量为300kVA,供电方式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10千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事发后,谢某家属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分公司、黎平县某厂连带承担赔偿1449096元。
高压线距地面高度不符合规定
供电公司和用电企业赔3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高压电线距地的最小距离在居民区为6.5米,非居民区应为5.5米,交通困难地区为4.5米。从锦屏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来看,案发现场是位于黎平县敖市镇曾家湾花桥东侧的水坝旁,高压电线距防洪坝地面高470cm,因田埂边通常是农田之间的边界,一般有较为便利的通行条件,且通过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受害人所在路段已经铺设水泥,周边为农田,地域开阔,应属于非居民区,高压电线距地的最小距离应为5.5米,而实际高压电线距防洪坝地面高4.70米,故不符合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黎平县某厂虽自身无法对案涉事故路段高压线路进行维护,但其作为引入高压电的用电人,对高压线路可能给周边人员带来的潜在危险理应有所预见,在经营过程中,应对线路安全进行管理并有义务设置相关警示标志,防范危险的发生。其疏于履行自身义务,未及时督促提醒电力公司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也没有在高压线路附近特别是河边设置基本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对其活动场地的安全性进行判断的能力,其在河边持450cm金属鱼竿钓鱼,未能注意高压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形,导致事故的发生,谢某对其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谢某的损害,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分公司承担25%的责任、黎平县某厂承担5%的责任,谢某承担70%的责任比较适宜。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总计1141653元。按照上述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分公司赔偿285413.25元;被告黎平县某厂赔偿57082.65元。一审判决后,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黎平分公司不服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5年12月29日,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欧鹏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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