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昔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因野猪等野生动物毁损其耕种地的农作物,在网上购买了逆变器、绝缘杆、铁丝等捕杀野生动物的工具。2024年7月至8月,赵某在昔阳县某村其耕种的土地中,使用上述工具设置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捕杀野猪、狍、獾各若干只。2024年8月,被告人赵某、张某因野猪等野生动物毁损张某耕种的昔阳县某村某地农作物,二人共同使用赵某此前购买的逆变器等工具设置电网非法狩猎,捕杀野猪、獾各 1 只。上述被捕杀的部分野生动物经解剖后,存放于赵某家冰箱中。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 8 个样本为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送检的 2 个样本为野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单独或与被告人张某结伙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赵某结伙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张某犯非法狩猎罪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被告人赵某、张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令被告人赵某、张某连带承担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与繁衍维系着生态链的稳定。非法狩猎行为既是对法律的践踏,也是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行为人必须同时承担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任何未经许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行为,无论目标是否为珍稀濒危物种,均已构成违法,严重的则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关乎我们的生存福祉,非法狩猎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典型案例】昔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来源:昔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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