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截至目前,我区的县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撤销自然资源局的执法监察大队、撤销林草局的林草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在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三个大队,一大队负责城市综合执法、二大队派驻资源局负责自然资源执法、三大队派驻林草局负责林草执法。
同时,在各乡镇(街道)新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本文旨在对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行政执法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构建的设想。
二、
回顾历史,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始,我国就开始探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2015年,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在全国22个省市138个试点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之后,国家以顶层制度设计的方式,逐年有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其中,该法第十八条明确了要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赋予乡镇行政处罚权。
同年,国家颁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法律与政策的双重驱动启动下,县(区)乡(镇)两级展开了围绕乡镇赋权事项清单与一支队伍管执法的综合改革。
在此之前,各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部门法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均有执法队伍。在此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部分地区在县(区)级城管局的基础上,在合并其它行政部门的执法队之后,又重新组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
就我区而言,在2023—2024年期间,全区完成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新建,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工作,以及乡镇赋权事项清单的编制工作。
三、
行政执法机制的改革,意味着行政执法路径的变化。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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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具体包括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在2021年之前,乡镇(街道)属地管辖具有执法检查权,但对违法行为却没有行政处罚权。具体而言,林业站及自然资源所是乡(镇)政府的组成机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其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不仅对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而且县(区)局还具有行政执法大队。于是,行政执法路径为“乡(镇)站所—县(区)局执法大队”。
目前,乡(镇)政府的机构组成,从过去注重“条”结构的“七站八所”,转为现在注重“块”结构的“5办3中心1队”(党政综合办、基层党建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平安法治办、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其中,过去的林业站并入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而自然资源所则属于县局直管部门。
在此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后,县乡两级的行政执法路径发生了彻底变化。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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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林草的行政执法为例,通过以下几个维度观察分析:
其一、县(区)级层面的变化。林草局的行政执法权发生了分割,在“执法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的系统中,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中间环节的“行政调查”,而林草局则复杂首尾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决定”等。
其二、乡镇(街道)的变化。乡镇(街道)内设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而林业等站所则并入了该中心。该中心负责林草的行政事务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则负责林草的行政执法工作,这种行政执法仅包括涉林草的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
其三、县(区)与乡镇(街道)的变化。这种变化仅发生于乡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情况下,针对需要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而言,就需要由乡镇(街道)与县(区)协同完成该行政执法。
具体而言,路径示意如下,线索(村居委员)—前期调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线索移送(乡镇政府)—立案决定(县区林草局)—立案调查(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县区林草局)—执行(乡镇政府、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
以行政执法程序为标准,在此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前,林草、自然资源的行政执法模式可称为“一体化行政执法”;而经过此次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之后,林草、自然资源的行政执法模式呈现出“分段式行政执法”的特征。
具体而言,“一体化行政执法”是指线索发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皆由同一个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作出;“分段式行政执法”是指线索发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协同完成。
判断制度改革成败的标准,应当是改革是否解决了当下的社会治理困境,并且实现了制度改革的预设价值目标。就此轮综合行政执体制改革而言,“一体化行政执法”有利于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但缺点在于县乡两级“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困境;而“分段式行政执法”的分权有利于权力均衡与制约,但缺点是内部机制衔接不畅就可能会造成推诿塞责。
综合行政执法的价值与意义在于以下几方面,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及法制性。
以林草或自然资源为例。
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平等独立的政府组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执法大队派驻林草、自然资源局,经林草、自然资源局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线索,委托派驻的执法大队进行立案调查,而林草、自然资源又根据执法大队的行政调查结论,决定是否需要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调查不仅需要调查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同时也需要调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在此行政调查过程中,派驻的执法大队与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并无隶属关系,这就保证了行政调查过程及结论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及法制性。
如果说,在此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既不能充分发挥“分段式行政执法”的价值及意义,又因体制改革而丧失“一体化行政执法”的效率优势,那么这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疑注定失败。
五、
此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部门职能职责的划分,以及部门之间、科室与执法大队之间的机制衔接。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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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部门职能职责划分而言,
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检查、前期行政调查、违法线索移送及拟行政处罚建议等。
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立案决定、委托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决定、联合行政强制执行等。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调查、拟行政处罚意见、联合行政强制执行等。
就衔接机制而言,
根据以下路径示意分析,线索(村居委员)—前期调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线索移送(乡镇政府)—立案决定(县区林草局)—立案调查(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县区林草局)—执行(乡镇政府、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分段式行政执法”的工作衔接机制,至少包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科室与执法队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一)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乡镇(街道)—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案件线索移送衔接机制;
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调查委托衔接机制、调查结论反馈衔接机制;
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街道),行政调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行政强制工作机制;
(二)部门科室与执法大队之间的工作衔接
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法制科室—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大队,行政调查监督与指导工作协调机制;
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执法大队—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行政调查配合工作机制、联合行政强制工作协调机制。
在此过程中,行政调查就呈现出了“双重监督、双重审核”的特点。派驻执法队的行政调查程序不仅要受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监督,同时还要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法制科的监督;其调查结论及拟行政处罚意见不仅要受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法制审核,同时还要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的法制审核。
六、
在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科室(执法队)工作衔接机制的基础上,还应当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的人、财、物及办案经费,这样才能内部驱动行政执法机制的有效运行。
同时,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县区级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还应当积极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从外部助力推动“分段式行政执法”各机制的有效衔接。
陈浩 基于知止堂上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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