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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公告8处州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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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祥云烈士陵园等8处州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告如下:

一、祥云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大理州祥云县清华洞国营林场黄家山营林区绣球山

保护级别: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祥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东至祥云县供销社经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边界及祥云烈士陵园东边最高处储水池为界,南至烈士陵园牌坊外50米,西至烈士陵园纪念广场正面外围挡墙向两边延伸区域为界,北至与320国道连接道路,保护范围面积为:23789.84平方米。

二、宾川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杨公箐

保护级别: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宾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东至烈士陵园纪念广场平台,西至山门,南至烈士陵园管理所围墙外10米,北至烈士陵园公共卫生间,保护范围面积为:14795.91平方米。

三、弥渡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大理州弥渡县弥城镇双海社区鸡心山

保护级别: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弥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东至双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西至双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南至双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北至双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保护范围面积为:15894.80平方米。

四、南涧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大理州南涧县南涧镇西山村委会215国道旁

保护级别: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南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东至215国道,南至羊角箐小村集体林地,西至民政局公墓,北至215国道,保护范围面积为:6389.83平方米。

五、永平龙坡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大理州永平县博南镇龙盘社区龙坡

保护级别: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永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东至本宗地围墙外脚(J11-J25)接博南镇龙盘社区姚安村组空地,南至本宗地围墙外脚(J25-J31)接博南镇龙盘社区姚安村组空地,西至本宗地权属线(J31-J33)接道路、围墙外脚(J33-J4)接永平县杉木和食品有限公司院场邻道路,北至本宗地围墙外脚(J4-J10)接永平县杉木和食品有限公司、围墙外脚(J10-J11)接博南镇龙盘社区姚安村组空地,保护范围面积为:7454.57平方米。

六、剑川金华山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大理州剑川县县城西1.5公里金华山山腰

保护级别: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剑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东至金华镇文华村委会西周官自然村集体土地,西至金华镇文华村委会西周官自然村集体土地,南至金华镇文华村委会集体土地,北至金华镇文华村委会集体土地,保护范围面积为:1318.06平方米。

七、剑川沙溪烈士陵园

设施地址:大理州剑川县沙溪镇寺登村鳌峰山

保护级别: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剑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东至沙溪镇寺登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西至鳌峰路,南至沙溪镇寺登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北至沙溪镇寺登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保护范围面积为:3338.04平方米。

八、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过鹤庆纪念碑公园

设施地址:大理州鹤庆县云鹤镇文峰社区鹤阳西路小团山麓

保护级别: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鹤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保护范围:东至映湖路,西至110kV鹤庆变10kV安乐线,南至生态文化长廊二期、映湖路(新),北至生态文化长廊一期、绿化区域、公共厕所,保护范围面积为:53022.65平方米。

九、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祥云烈士陵园、宾川烈士陵园、弥渡烈士陵园、南涧烈士陵园、永平龙坡烈士陵园、剑川金华山烈士陵园、剑川沙溪烈士陵园、中国工农红军长征过鹤庆纪念碑公园保护范围示意图。

2026年1月14日

来源:大理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编辑:陈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七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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