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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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执行案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棘手情况:承包人因工程款纠纷起诉发包人期间,发包人名下的工程项目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承包人虽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相关诉讼尚未审结,未拿到生效判决。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申请参与案款分配时,执行法院是否应当为其预留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中明确:
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
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生效判决的工程优先权人,法院分配是否应为其预留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即要求被执行人为非法人组织,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等条件,此为狭义的参与分配,即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人的比例分配。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广义的参与分配程序,当债权人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时,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
据此,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案款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当事人对优先权及数额有争议,若有相关证据证明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可预留相应价值份额,并根据最终判决结论确定优先权及数额。
本案中,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尽管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其对本案执行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故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执行法院直接申请案款分配。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主张的优先权及数额有异议,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但在执行法院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就与债务人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尚未最终判决,故在分配方案中未直接认定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优先权及数额,未导入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避免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审理内容与另案诉讼审理内容重叠和审判结论不一致的风险。
故而,在分配方案中只为姜某、梅河口市某装饰有限公司预留相应的价值份额,最终根据另案判决确定是否享有优先受偿及受偿金额。各方对这种处理方式都表示满意,没有针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周军律师提醒,工程优先权人需注意三个实操要点:一是要及时起诉,在执行程序推进中尽快启动优先权相关诉讼,并将诉讼受理通知书及时提交给执行法院;二是留存完整证据,施工过程中的合同、验收记录、结算文件等都要妥善保管,作为主张预留份额的初步依据;三是紧盯执行进度,主动与执行法院沟通,确保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考虑自身诉求。若遇此类执行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建工领域律师,精准把握权利主张的时机和方式,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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