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为了逃避处罚
“别出心裁”
想出各种招数故意遮挡号牌
殊不知
这就是“掩耳盗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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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师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接连查处两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1月4日16时40分
执勤民警在挽澜路漾月路路口巡查时
发现一辆停放的小型货车
车牌被一块抹布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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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
1月9日13时
民警在文华路富民路路口执勤时
又查获一起类似违法行为
一辆货车车牌被一张贴纸遮挡
面对民警询问
驾驶人张某某、赵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两名驾驶人
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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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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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污损、遮挡机动车号牌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交通管理秩序,也极易诱发超速、闯红灯等危险驾驶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勿以身试法。
终 审:薛 平
审 核:李亚鹏
责 编:谢享宸
编 辑: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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