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恩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设有限公司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向用户提供燃气工程建设服务的过程中,未执行国家关于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规定,以“燃气表”“罗茨表流量计”等名目向用户收取费用,不仅增加了群众和企业的经济负担,也严重扰乱了公用事业领域的价格秩序。经责令退款,当事人已将多收的18万余元全额退还相关燃气用户。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的要求,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情形及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6.70万元。
案情评析
燃气工程收费直接关系广大企业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案中,当事人在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上做文章,间接抬高了清洁能源的市场准入门槛,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仅为企业和群众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向社会释放了保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本案警示相关经营者,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合规经营,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来源:广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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