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教育费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凝聚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职工教育费主要费用支出属性分为职工教育培训费、工会职工教育费、党群教育费和办公(杂支)费。
(一)职工教育培训费由培训管理部门作为主责管理部门;
(二)工会费留用经费25%可以用于工会职工教育费支出,有工会组织的,由工会作为主责部门;
(三)党群教育费由党建办公室作为主责管理部门。企业中党员超过3人的,应该申请设立党支部,成立党建办公室。
(四)日常办公费中统一使用的零星专业书刊等支出,由行政部门作为主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职工教育费采用预提结算报销制度,是指按税法规定可以以计税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企业职工培训的费用。
第五条 职工教育培训费核算原则:
(一)按照职工计税工资总额的8%计提。
(二)当年支出超过计提标准的,结转下年按标准计提弥补。
(三)年末预提职工教育培训费有结余的,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职工教育经费:
(一)上岗和转岗培训费;
(二)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费;
(三)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费;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
(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费;
(七)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资格认证费;
(八)教学设备与设施购置费;
(九)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
(十)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包括企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管理人员岗位管理技能培训费等;
(十一)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费用。
第七条 开支范围:
(一)公务费。包括专职培训部门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二)业务费。包括讲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三)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外部讲师的授课酬金。
(四)实习研究费。学员在公司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五)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专用培训教室、资料室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六)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选送职工到院校或培训机构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
(七)其他教育、培训零星开支。
第八条 不能列支的范围:
(一)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成教的硕士、博士、MBA、EMBA等与个人有关的),不得计入教育经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专职讲师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受训员工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
(三)未列入培训预算安排的受训员工个人学习用品,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四)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事务所更新改造行政、项目经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五)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计划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第三章 继续教育费补助
第九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补助及奖励发放及报销条件:
(一)专业院校毕业,两年内无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继续教育补助费;
(二)专业技术人员(如财务人员)每年经过所在地区政府主管机构认证的并备案的,可以报销继续教育费。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补助、奖励发放或报销采取一次申请审批,每年3月份审查报备。
采取补助、奖励发放后,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费不再报销。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补助审批流程:
(一)个人填写《外出培训申请表》,附学历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参加培训的证明;
(二)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报批;
(三)公示《外出培训统计表》;
(四)《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全部报财务职能部门备案,职能管理部门留存电子版,财务中心根据标准发放12个月。
(五)第二年后,仅报备参加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 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补助费按月发放外,其他职工教育培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
第四章 税前扣除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企业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第十六条 特殊企业税前扣除规定
(一)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
(二)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三)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其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相应的“职工教育费”明细科目账户下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计提月份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制造(销售、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职工教育培训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费
第十九条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费用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第二十条 期末,计提职工教育费结余时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制造(销售、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职工教育培训费(红字)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费(红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培训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职能部门拟订职工教育培训补助具体标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财务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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