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妍岚 程龙 记者 王瑞)收个“包裹”就能赚外快,有这种“捡钱的好事”你会心动吗?小心!做这些“小事”可能成为犯罪“工具人”。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24年10月底,被告人张某、赵某等7人在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即时社交软件取得上游犯罪人员指令后,按照获取的运送车辆、路线等相关信息,接收装有违法犯罪资金的包裹,再将涉案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交付给上游犯罪人员。经查实,张某、赵某等7人参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350余万元。
高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等人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共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当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方式不断迭代翻新,作案手段愈发隐蔽。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与上游犯罪人员建立固定联络渠道,实施资金收取并帮助转移。从行为本质上来看,各被告人虽未实施上游犯罪,但其参与的资金转移环节,客观上促成了犯罪链条的闭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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