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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奇闻:滨州中院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专家称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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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盛学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中,部分文书的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案号被模糊处理——这一问题经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新华社也予以报道。

有评论说,如果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将上网裁判文书内的法官姓名和案号也统统隐去,恐怕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须知,法官姓名和案号并非个人隐私,也与个人信息无关。

但是,如果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信息,这种“隐名处理”的方式,倒也无可厚非。除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最高法已关注到上述问题并指出,上网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显属不当,目前已安排相关法院整改。

和上述新闻报道的“上网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的做法正好相反的是,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州中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案件时,却将并非诉讼参与人的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录入了庭审笔录。

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为此,旁听人员依法要求将原始载体庭审笔录中其个人身份信息全部彻底删除,滨州中院却只将正卷中庭审笔录记载的旁听人员身份信息予以遮挡处理,将载有旁听人员身份信息的庭审笔录存入副卷,而原始载体相关信息一直未予删除,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一直在存续中。

旁听人员身份信息被偷摸录入庭审笔录

2025年12月10日下午2点30分,滨州中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案号为“(2025)鲁16刑终169号”的刑事自诉上诉案,

笔者以公民身份旁听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只有笔者一人旁听。

庭审开始前,书记员让笔者把身份证给她,未告知原因,笔者认为书记员也就看一下而已,便把身份证交给了她。庭审结束后,书记员把身份证还给了笔者。

晚上,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无意间说出,他看到庭审笔录中,在书记员名字的下方,记录了笔者个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详细信息。

在笔者本人不知情且未获任何告知与笔者同意的情况下,滨州中院书记员悄悄地将笔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核心身份信息,全部详细录入该案《庭审笔录》之中。

笔者感到无比震惊!

存入副卷说法及《旁听人员登记表》来龙去脉

2025年12月11日上午,笔者赶到滨州中院,和法官交涉并要求把笔者身份信息从原始载体中全部彻底予以删除。

笔者要求将个人身份信息予以删除的理由是: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没有规定公开开庭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当”或者“可以”录入庭审笔录,就不能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到庭审笔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等也没有如此规定。

因此,在“法无授权”情况下,书记员将笔者个人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严重违法,侵犯隐私。

庭审笔录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说依法均可以调阅、复制。诉讼参与人调阅、复制庭审笔录时,笔者个人隐私就会被泄露。

实际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笔者个人隐私已被泄露——因为,诉讼参与人在其面前的电脑屏幕上,随时可以看到庭审笔录所有内容,并随时可以记录。

法官说,我们有规定,旁听人员身份信息要录入庭审笔录;法律没规定不可以录入庭审笔录,就可以录入;那些身份信息被录入庭审笔录的旁听人员,也没有人找过我们。

庭长说,我们把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是为了防止旁听人员将来在相关案件中可能会成为证人提前做预防。这位法官承认笔者“不会成为相关案件证人”,但可以探讨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这个问题。


疑是当即打印的《旁听人员登记表》

法官说,庭审笔录中笔者身份信息删除不了,因为诉讼参与人都签字了。要删除,必须让他们重新签字才行,目前情况无法重新签字,将来删掉也可以,但是笔者“必须要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号码也要写上,放入副卷”,诉讼参与人看不到副卷,副卷只有合议庭成员、审委会成员才可以查阅。

笔者认为,法官的说法,至少可以马上防止笔者个人身份信息通过正卷被泄露,同时,笔者也着急赶飞机,只能按照主审法官说的去做。笔者发现,《旁听人员登记表》应当是当即打印的。

笔者在填写了《旁听人员登记表》时,在下方位置注明了法官向笔者承诺的相关内容:“此登记表某某某法官承诺存入副卷,不允许诉讼参与人等其他人调取,同时承诺将该案2025 年12月10 下午2:30庭审笔录中关于我个人的身份信息予以删除!”

过了一会儿,李海云法官又把《旁听人员登记表》返还给我,说是不用了。

法官说,可以打印一份庭审笔录第一页,用纸条遮挡住笔者个人身份信息内容,复印一份,将复印件附入正卷。这样,诉讼参与人就看不到笔者身份信息了。

法官让书记员将打印出来的庭审笔录首页中笔者个人身份信息内容用纸条遮挡住复印了一份,表示将这个复印件存入正卷。

多次请求删除原始载体身份信息亦不能存于副卷未果

2025年12月12日上午,笔者给法官打电话,再次请求将笔者个人身份信息从原始载体庭审笔录中全部彻底予以删除,以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权。法官表示,与合议庭商议后回复。

2025年12月17日上午,笔者再次给法官打电话,询问她与合议庭商议的情况,她说,经她了解,滨州中院有的庭审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了庭审笔录,有的没有。合议庭商议的结果是,将载有笔者个人身份信息的庭审笔录存入副卷。

笔者对法官再次强调:正卷、副卷都不能存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因为于法无据!法官和书记员也只是将姓名录入庭审笔录,并未把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录入其中,不也是在保护你们个人隐私吗?

笔者在电话中坚决不同意将个人身份信息存入副卷,并再次恳请法官,将笔者个人身份信息从原始载体中全部彻底删除!法官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只是说知道了,说是马上开庭,便就挂断了电话。

2025年12月22日下午,澎湃新闻视频报道了笔者个人身份信息被滨州中院录入庭审笔录问题。

澎湃新闻:旁听人员质疑其身份信息被录入庭审笔录,滨州中院回应(文字+视频)

在这个视频中,法官对澎湃新闻记者说,笔者写了个申请后又撤回了。

实际上,法官所说的申请一事根本不存在!只是按照她的要求,填写了一份《旁听人员登记表》,后又返还给我。

法官还说把笔者个人身份信息删除了,实际上并未删除,只是把庭审笔录第一页打印出来用纸条遮挡住笔者个人身份信息复印了一份,表示将这个复印件存入正卷,诉讼参与人就看不到笔者身份信息了。但是,笔者个人身份信息仍然记录于庭审笔录原始载体中,载有笔者个人身份信息的庭审笔录存入副卷。卷宗,将永久保存,而笔者个人身份信息也将被永久保存于副卷当中。

按照法官和庭长的说法,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滨州中院有这个内部规定。那么,这个内部规定是违法的,因为,于法无据。

违法载有旁听人员身份信息的庭审笔录存入副卷,就合法了吗?法官这种说法,会给那些不懂法的人造成一种错觉,以为存入副卷就合法了。实际并非如此。

2025年12月10日下午参加庭审的这位诉讼参与人,看到笔者身份信息被录入庭审笔录,也都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他说:“这么大一个中级法院,我作为一个老百姓,哪知道在庭审笔录中登记旁听人员身份信息是违法的,我认为挺正常,是对的,法院还能执法犯法吗?如果不是你指出这个问题,我怎么也想不到这是违法的”。

实际上,法院将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于法无据。将载有旁听人员身份信息的庭审笔录,无论存入正卷,还是存入副卷,均亦于法无据。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无法律授权,为之则违法。滨州中院在“法无授权”情况下,将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以及存入副卷的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存在诸多“副作用”

笔者知道个人身份信息被录入到庭审笔录后,从2025年12月11日第一次交涉至今都一直在坚持要求:全部彻底删除原始载体中记录的笔者个人身份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笔者有权要求滨州中院将笔者个人身份信息从原始载体中全部彻底删除。

滨州中院将笔者个人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这个行为本身,就已侵犯个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属于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私人秘密信息等不愿为他人知晓或干涉的一项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

笔者个人身份信息被滨州中院录入庭审笔录,而庭审笔录可供诉讼参与人查阅、复制——这种“对当事人公开”的惯例,可能导致笔者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被案件当事人直接获取。

个人私密如果被泄露,就存在被恶意利用的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获悉笔者职业背景和身份信息后,存在对笔者进行人身骚扰、网络暴力或恶意诉讼等报复行为的可能,这对经常进行监督报道的媒体工作者风险尤其突出。

也不排除笔者身份信息被二次传播的风险,诉讼参与人获取信息后,可能会传播给案外第三方,导致个人信息完全失控,进一步增加被骚扰和侵害的风险。

笔者个人身份信息,只要滨州中院没有从原始载体全部彻底删除,没有从副卷中撤回销毁,泄露隐私的担忧就会一直萦绕在笔者脑际,心烦意乱,担惊受怕,睡不好觉,原本安宁的生活被搅乱。

笔者在和法官、庭长对话中得知,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是滨州中院内部一个规定。果真如此的话,这种现象在滨州中院不仅大面积存在,还应该持续了相当一段时间。这种涉嫌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做法,将会产生超越笔者个人层面的消极影响。

第一,抑制公众监督:公民会因担忧信息泄露而放弃旁听,这与“公开审理”、“谁执法谁普法”等原则不相适应,会削弱社会和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第二,增加寒蝉效应:媒体记者、法律工作者等群体的监督和职业活动可能因此受限,不利于营造敢于监督的法治环境。

第三,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与旁听人员所面临的风险,严重不成比例。

第四,法治中国建设已纳入“十五五”规划,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司法机关应当首当其冲,公正司法对于审判机关来说,不仅要体现在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上,还要体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其中包括尊重和保障旁听人员隐私权。

第五,根据2025年11月1日实施的法治宣传教育法,国家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谁执法谁普法,审判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案件办理过程,结合各自的职责,运用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发布解读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滨州中院作为执法和普法机关,本可以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对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旁听人员可以藉此学习法律知识,但是,其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的做法,将会让旁听人员产生心理阴影,不敢旁听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因为担心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隐私权被侵害。

滨州中院将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录入作为永久诉讼档案的庭审笔录,不仅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让很多人产生惧怕心理,甚至由此联想此举是在间接威胁、恐吓旁听人员不要再去旁听案件审理。

法官说,身份信息被录入庭审笔录的那些人“至今没来找过我们”。笔者对此说法不予认可,他们没有来找,没来交涉,不等于法院这个做法就是合法的。

如果法官的说法确实存在,则不排除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1, 那些人可能不知道身份信息被录入庭审笔录;

第2, 他们知道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但不知道这种行为于法无据;

第3, 他们可能误以为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是合法的;

第4, 他们觉得无所谓,没当回事儿,没有足够重视个人隐私被违法收集、侵害、泄露等会造成哪些法律后果。

致函最高法院山东高院恳请纠正违法行为


盛学友在全国两会上和张军院长交流

2026年1月13日,笔者将滨州中院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有关问题,通过线下邮寄和线上最高法院官网“法院院长信箱”,分别给最高法院张军院长、山东高院霍敏院长写信,恳请能够高度重视笔者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纠正滨州中院这一违法行为,否则,如果包括山东在内的其他各地各级法院,都仿效滨州中院这种做法,却又不能及时有效予以制止,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盛学友与张军院长合影

笔者写信恳请最高法院和山东高院责令滨州中院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第一,将笔者个人身份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从原始载体中全部彻底清除;第二,撤回副卷中载有笔者个人身份信息的庭审笔录并将笔者个人身份信息予以彻底删除销毁。


给最高法院张军院长写信截图


给山东高院霍敏院长写信截图


给张军院长和霍敏院长邮寄的EMS特快专递已发出

笔者希望并相信,最高法院和山东高院会重视这一问题,滨州中院违法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的做法,会及早得到彻底纠正,让公民的隐私权和监督权依法得到充分保障,让公民旁听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更放心、更安心。

薄守省: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及存入副卷,均于法无据


薄守省副教授

薄守省,法学博士毕业,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北航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北航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督导教师,是一位很受新闻界特别是法治新闻界关注的学者,针对一些社会热点新闻事件,他阐述的法学观点,点拨迷雾,切中要害。

薄守省副教授主编、总编出版《美国公司法判例译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国际经济法》《中国合同法案例》《美国337调查程序实务》《民法总论教程》、《民法分论教程》、《行政法教程》、《国际商法教程》《合同法教程》等著作五十余部,发表论文近百篇。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界,颇具影响力。

就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被录入庭审笔录有关问题,笔者采访了北航法学院副教授薄守省。

笔者:公民旁听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将其个人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有无法律依据?

薄守省:将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记入庭审笔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理。旁听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不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开庭笔录与旁听人员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不应该将旁听人员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记入开庭笔录。我参加过很多次庭审,从来没有遇到这种把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记入庭审笔录的情况。如果把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记入庭审笔录,可能会给旁听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也造成对旁听的一种变相阻碍。

笔者:将载有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的庭审笔录存放于副卷是否合适?有无法律依据?

薄守省:这样做不合适,也没有法律依据。庭审笔录不是应当放入副卷的内容,其应放在正卷中,允许诉讼参与人查阅、复制。为了解决将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不当录入庭审笔录的问题而把庭审笔录放入副卷,会引起更多的问题。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不要把旁听人员个人身份信息记入庭审笔录。已经记入了,删除即可。无需在一个无法律依据的不当行为的基础上,再增加其他不当行为。

姜彩熠: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存入案卷,违法侵权


姜彩熠律师

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姜彩熠,当过兵,经过商,做过著名杂志的记者,是一位专家学者型刑辩律师,代理的案件,被媒体频频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披露,2024年刑事公诉案件,“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18人,占比为0.03%”。

姜彩熠律师在2024年代理的案件中,经其辩护后就有8人无罪,在当年刑事公诉案件判决无罪、不负刑事责任418人中占比1.9%,姜彩熠律师执业以来,经其辩护的案件中,有180多人恢复自由。

这样一位知名律师,执业20多年来,走南闯北,从最高法院到最基层派出法庭,开庭无数,但对于旁听人员身份信息被录入庭审笔录这样的事情,“还是第一次听说,我没听说过,更未遇到过,可以说是闻所未闻,是一个司法奇闻”。

这些天以来,全国舆论都在持续关注裁判文书网上法律文书“法官、案号隐名”事件,姜彩熠认为,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的署名,不是法律上保护的隐私权,而是应该公开的信息。

姜彩熠说:“与上述事件正好相反的是,滨洲中院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存入案卷,这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也应当引起有关方面高度关注,并尽早予以彻底纠正,否则隐患无穷!”

姜彩熠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滨州中院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录入庭审笔录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一是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做为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人民群众恰恰相反,法不禁止皆可为。司法机关不适用法无禁止规定,法律没有禁止我就可以记入庭审笔录,这是对法治原则、法治理念的破坏。

二是不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侵犯隐私权。近些年来,建没法治社会的需要,国家不断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等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先后出台了很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说,我们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私隐私权的法律体系基本是健全的,滨洲中院的做法显然是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是违法行为。

三是不利于司法公开和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对司法的监督,是人民群众的宪法权利,旁听法院审理案件,是公民关注司法支持和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更是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滨洲中院将旁听人员身份信息记入庭审笔录,存入案卷,等于是公开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因为案卷是公开查阅复制的。

其实,最重要的还不只是这些,滨洲中院的做法,人们最担心的是“记录在案”实际上是威胁旁听人员,给旁听人员造成心理压力。所以,滨洲中院的做法等于是不欢迎人民群众旁听审判。久而久之,公开开庭就失去意义了。

四是旁听人员身份信息无论是存入正卷还是存入副卷,都不影响违法侵权行为成立。法院正卷是供当事人公开查阅复制的案卷,副卷是供司法机关包括领导机关查阅的案卷,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存入哪本卷,都不是滨洲中院开脱的理由。实际上,旁听人员不愿意被记录身份信息,担心的大多是怕遭受打击报复。录入副卷旁听人可能更会产生恐惧心理。所以,对旁听人员身份信息就不应该记入庭审笔录,更不在于记入庭审笔录后期身份信息如何存放、存在在哪,无论存放到正卷还是副卷,都是违法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编 人格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 人生活安宁;

(二) ……;

(三) ……;

(四) ……;

(五) 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一)……;

(二)……;

(三)个人撤回同意;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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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芒娱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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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身凌空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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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编辑盛学友 incentive-icons
法制编辑盛学友
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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