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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被立案调查不等于已经认定违法,更不等于“必然重罚”,但它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监管已经开始重新审视平台规则的边界,而不仅是价格与补贴。
作者 | 关隐达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携程集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表面看,这只是又一起“平台被查”的新闻,但如果结合近几年反垄断执法的真实着力点,这次调查真正指向的,很可能并不是价格,而是规则本身。
当问题不再是“贵不贵”,而是“还能不能选”,平台的市场地位,也就不再只是规模问题,而开始触及规则边界。
接下来,我们再做一次反垄断结构性推演。
首先,携程出的问题大概率不在“贵不贵”,而在“能不能选”。在反垄断调查中,一个常见误区是:只要平台收费高,就一定有问题。但从近年的执法实践看,监管真正警惕的,并不是“价格高低”,而是:市场参与者是否还拥有真实、有效的选择权。
换句话说:
·如果价格高,但商家可以自由去别的平台
·如果佣金高,但规则透明、可谈、可替代
反而未必构成滥用。
真正危险的,是以下情形:
·看起来有很多选择
·实际上没有一个“能活”的替代选项
而这,正是在线旅游平台最敏感的结构性问题。
其次,携程的“平台地位”,不只是市场份额问题。从反垄断法的技术角度看,立案的前提不是“你很大”,而是“你大到足以左右交易条件”。
携程的特殊性在于:
·并非简单的 OTA 平台
·而是集流量分发、价格展示、交易完成、评价体系于一体的“闭环平台”
这意味着:
·酒店、机票代理、供应商
·很难只“用一部分携程”,而不接受它的整体规则
当一个平台:
·同时控制“被看见的机会”
·又控制“成交的路径”
·还控制“好评与排序”
那么,它的市场力量,就不只是“规模优势”,而是规则制定能力。
但要说真正的风险点,可能在“隐性排他规则”。在以往平台反垄断案件中,监管重点往往集中在几类典型行为上:
1.变形的“二选一”
不一定是赤裸裸的独家协议,而可能是:
·排名权重差异
·流量倾斜机制
·促销资源绑定
·“不配合就自然下沉”的算法逻辑
形式上“自愿”,结果上却是事实排他。
2.差别化交易条件
比如:
·同类酒店、同等条件
·却因“合作深度”“历史配合度”
·获得完全不同的曝光、补贴或结算条件
如果这种差别无法被客观解释,就可能构成对交易相对人的不公平对待。
3.数据与算法形成的“黑箱优势”
在线旅游平台高度依赖:
·用户搜索数据
·转化路径数据
·价格敏感度模型
一旦平台利用这些信息:
·反向压制商家谈判空间
·或人为制造“只有一种最优解”的错觉
就会触及反垄断法对信息不对称滥用的红线。
需要强调的是,一个反复被忽视,但在反垄断理论中极其关键的问题是:
当一个商业平台开始“像制度一样运转”,它就不再只是市场主体。
“像制度”的典型特征包括:
·规则单向制定、不可协商
·决策逻辑不透明、不可审计
·影响范围广、退出成本高
·对行业形成事实上的“默认入口”
如果一家平台:
·不只是撮合交易
·而是在事实上决定行业如何运转
那么,监管介入的逻辑,就会从“纠正行为”,升级为:防止私权力制度化。
携程被立案调查不等于已经认定违法,更不等于“必然重罚”
但它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监管已经开始重新审视平台规则的边界,而不仅是价格与补贴。
对于整个在线旅游行业而言,这次调查的真正意义,可能在于:
·平台规则需要被“解释得通”
·市场支配地位不再是中性事实
·算法、排序、流量,也开始进入反垄断审查视野
反垄断的终极目标,从来不是“打倒平台”,而是要防止:规模优势被固化为不可挑战的规则权力。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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