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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寿县迎河镇双汇冷鲜肉乔传敏连锁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主要违法事实:本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生姜(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2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1.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经查,当事人称上述生姜是2025年10月22日从流动供货商处购进的,共生产16斤,进价为3.5元/斤,售价为5元/斤,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16斤均已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并称因供货商为流动式,进货时未索要上述材料。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为8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本)第【123】条第(一)项。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0元;
二、减轻处以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58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来源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 :月月 审核:蓝色海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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