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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百吨王”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12 08:59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6〕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为深入贯彻《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扎实推进“百吨王”货车举报奖励落地见效,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水平,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运输事故,保障公路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百吨王”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1月7日
河南省“百吨王”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推动“百吨王”货车举报奖励落地见效,构筑强大的人民防线,保护公路桥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查证属实“百吨王”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百吨王”货车,是指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货运车辆。第四条 举报对象主要包括: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
(二)未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
(三)违法装载放行“百吨王”货车出场出站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
(二)拨打全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进行举报。
(三)信函、来访举报或其他相关部门移交举报。第六条 实行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主要包括“百吨王”违法货车号牌及特征、违法时间、所在位置、行驶方向或违法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称、所在位置及放行“百吨王”货车号牌和具体时间等信息,可提供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以危险方式收集有关举报证据材料。
第七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和依法处理。
(一)举报人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举报的,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派转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后派转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二)举报人拨打全省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举报的,省级12328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举报信息派转属地省辖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由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处理,同时填写《“百吨王”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举报奖励受理表》,并派转省交通运输厅执法局人工录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审核通过后派转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三)举报人通过信函、来访或其他相关部门移交举报的,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人工录入“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审核通过后派转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处理。第八条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河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派转的举报事项,应当首先进行核查,查明违法行为是否属实,再根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第九条 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派转的举报,应及时安排本级或所属县级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依法查扣违法车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核查处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处理报告。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核查处理报告应当包括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等事项,并附有关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罚的,还需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包括核查情况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举报人收到反馈结果后对核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提出。
第十二条 举报“百吨王”货车(含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行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装载放行“百吨王”货车出场出站的,经查证属实依法处罚后,依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最低奖励3000元。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根据核查结果对最先举报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在同一时间或同一地点举报多台“百吨王”货车违法行为或相近时间举报同一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的,按照单一举报事项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材料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统一移交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工作流程、奖励资金来源和发放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据材料、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或者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
(二)举报的情况或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有相关部门受理、立案或处理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或者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四)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授意举报的。(五)其他不符合举报奖励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信息,负责举报接收、转办、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的单位、人员。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应急管理厅共同会商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以往有关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举报奖励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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